(?~一一五一),字子允。
徽宗宣和中多次以合门宣赞舍人使辽、金。
五年(一一二三)转武功大夫,和州防御使,坚持抗金。
高宗建炎二年(一一二七),奉信王榛命自庆源五马山向朝廷请援,命为河北应援使,改枢密都都承旨兼知镇江府。
三年,夺职永州安置。
绍兴元年(一一三一),许自便。
二年,为河南二广安抚司都统制兼参议官,因议论不合弃官归。
三年,为江淮荆浙诸军事都督府参议官。
四年,复枢密都承旨。
五年,为沿江制置使。
七年,知鼎州。
八年,为荆湖南路马步军都总管。
十一年,和议成,罢领祠禄。
二十一年卒。
著有《茅斋自叙》、《续自叙》等,已佚。
事见《三朝北盟会编》、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有关各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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