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

黄衣、黄蒸及糱(一)第六十八常满盐、花盐第六十九作酱等法第七十作酢法(二)第七十一作豉法(二)第七十二八和兖(三)第七十三作鱼鲊(四)第七十四脯腊(五)第七十五羹臛法第七十六蒸缹法第七十七●、腤、煎、消法第七十八菹绿第七十九

(一)「糱」下原有「子」字,但卷内篇题无,篇中也单称「糱」,兹删去。

(二)「法」下原有「等」字,据卷内篇题删去。

(三)院刻作「●」,金抄作「●」,均讹;明抄作「●」,湖湘本作「齑」,俗讹字;兹据院刻卷内篇题统一作「兖」。

(四)「作鱼鲊」,原作「作鲊等法」,据卷内篇题改使一致。

(五)本篇以下五篇篇题,「脯腊」原作「脯腊等法」,「羹臛法」原作「作羹臛」,「蒸缹法」原作「作蒸缹」,「●腤煎消法」原无「法」字,「菹绿」原作「菹绿等法」,均据卷内篇题分别改如上文,以使一致。

黄衣、黄蒸及糱(一)第六十八黄衣一名麦●(二)

作黄衣「一」法(三):六月中,取小麦,净淘讫,于瓮中以水浸之,令醋。漉出「二」,熟(四)蒸之。槌箔上敷席,置麦于上,摊令厚二寸许,预前一日刈薍「三」叶薄覆。无薍叶者,刈胡枲,择去杂草,无令有水露气;候麦冷,以胡枲覆之。七日,看黄衣色足,便出曝之,令干。去胡枲而已,慎勿飏簸。齐人喜当风飏去黄衣,此大谬:凡有所造作用麦●者,皆仰其衣为势「四」,今反飏去之,作物必不善矣。

作黄蒸「五」法:六、七月中,●(五)生小麦,细磨之。以水溲而蒸之,气馏好熟,便下之,摊令冷。布置,覆盖,成就,一如麦●法。亦勿飏之,虑其所损。

作糱法:八月中作。盆中浸小麦,即倾去水,日曝之。一日一度著水,即去之。脚生「六」,布麦于席上,厚二寸许。一日一度(六),以水浇之,牙生便止。即散收,令干,勿使饼;饼成则不复任用。此煮白饧「七」糱。

若(七)煮黑饧,即待芽生青,成饼「八」,然后以刀(八)●「九」取,干之。

欲令饧如琥珀色者,以大麦为其糱「一0」。

《孟子》曰(九):「虽有天下易生之物,一日曝之,十日寒之,未有能生者也。」

(一)「糱」,本卷内院刻均作「糱」,金抄大多同院刻;明抄均作「糱」,是现在通行的写法。在别卷,金抄、明抄亦均作「糱」。本书统一从今写作「糱」。本卷各篇金抄错、脱、空格以及错页、空页特别多,有院刻足以校勘,非必要时,概不作校记。

(二)「●」,音桓,又音魂,音混,广韵:「不破麦也」。这里专指整粒麦作的一种酱曲,俗名也叫「麦囵」,「囵」是「囫囵」,也是完整不破的意思,字应从完,明抄作「●」,误,据院刻等改正。

(三)本篇「作黄衣法」、「作黄蒸法」及「作糱法」,均仅标目作大字,内容(至「以大麦为其糱」止)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(四)金抄、湖湘本作「熟」,唐韩鄂《四时纂要‧六月》篇捋《要术》亦作「熟」;院刻、明抄作「热」,非。

(五)「●」,金抄作「●」,明抄作「●」(湖湘本空格),均误;院刻作「●」,沿讹字,兹改正为「●」。

(六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度」,明抄误作「唐」。

(七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若」,明抄误作「苦」。

(八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刀」,明抄误作「力」。

(九)见《孟子‧告子上》篇,「物」下有「也」字,「曝」作「暴」。贾氏引此以证说麦糱的发芽,原紧接上文不提行,为了眉目清醒,兹予提行。

颜之推《颜氏家训‧书证》篇:「「也」是语已及助句之辞,文籍备有之矣。河北经传,悉略此字。」但有不能省的,省掉就出毛病,颜氏举「青衿,青领也」为例(《诗经‧郑风‧子衿》「青青子衿」毛《传》的解释)说:「邺下(今河北省临漳县,北齐的都城)《诗》本,既无「也」字,群儒因谬说云:「青衿、青领,是衣两处之名,皆以青为饰」,用释「青青」二字,其失大矣。」另方面,「又有俗学闻经传中时须也字,辄以意加之,每不得所,益成可笑。」颜氏与贾氏同时而稍后,《要术》此处及卷二《大小麦》篇、卷五《伐木》篇等引《孟子》均少「也」字,引他书也有相同情况,反映贾氏所用《孟子》等书,正是北方本子。相反,如引《尔雅》等书,则又有不少多「也」字的,未知是否「俗学」所加。颜氏原先在梁朝,梁亡入北齐,南北流行的书卷,他都接触到,《书证》篇反映南北书卷的文字有不少不同,也颇多乖误讹传之处。现在《要术》所引各书,和今本不同的地方,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,不可能肯定那就是未经改易的原样。

「一」「衣」,指菌类的繁殖分布,俗有「生衣」、「上衣」之称;「黄衣」,指其色素为黄色。由于菌丝体、子囊柄或孢子囊呈黄色的是好曲,古因以「曲衣」称黄色的衣服,并以「曲尘」代表黄色。当然这并不排斥其他色素之仍为好曲,例如唐陈藏器《本草拾遗》所说的「尘绿者佳」。事实上,黄绿色确是酱曲、酒曲共同要求的好颜色。但这里的「黄衣」,则作为「麦●」的专名。「麦●」也叫「●子」,又名「麦囵」,亦称「女曲」(见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)。

「二」《要术》常用的「漉」、「接」、「滤」,意思相类而有别。相同处都是指使水液和水中固体物的分离。但有时需要水液,有时需要水中固体物,就其操作对象和方法说,就有了不同。

「漉」,指隔出水中固体物。如「漉去滓」(卷一《种谷》篇引《泛胜之书》),「漉去皮子」(卷四《柰林檎》篇),「漉去荄」(卷五《种蓝》篇),「漉出糟」(卷七白醪曲篇)等,是漉去固体物不要;这里「漉出」小麦,卷六《养羊》篇「漉取曝干」和「漉酪法」,卷七《造神曲并酒》篇「漉出冻凌」等,是漉取需要的固体物。虽其漉出之物,或取或拾,有所不同,但处理的对象都是水中固体物。

「接」,指挹出水液。如「接取清」(卷六《养羊》篇「中水治方」,本卷《作酢法》篇「粟米曲作酢」、「秫米酢」、「大麦酢」等条),「接饮不押」(卷七《笨曲并酒》篇「穄米酎」);以及「接去清水」,「徐徐接去」(卷五《种红蓝花栀子》篇「作米粉」)等等。接出的水液,也有取拾的不同,但对象都是水液。由于所取的是上面的水液,因此也称捞取上浮的物体为「接」,如「接酥」(卷六《养羊》篇),「浮即接取」(下篇),「接取浮脂」(本卷《蒸缹法》篇「缹猪肉法」);以及「白醭浮,接去之」(本卷《作酢法》篇「神酢法」)等等。所捞之物,也有取舍的不同,但都指上浮的东西。在这种情况,相当于「掠」,有时也相当于现在口语的「撇」,例如本卷《脯腊》篇就「接」、「掠」互用。

「滤」,指过滤渣滓。如「绢袋滤」(卷五《种红蓝花栀子》篇「作米粉」),「滤熟乳」(卷六《养羊》篇「作酪法」),「绢滤取汁」(卷九《醴酪》篇),「滤去滓秽」(卷九《煮胶》篇)等。对去掉渣滓一点说,和「漉」相似,但取舍方面,只取液汁,不取固体物;对取得液汁一点说,和「接」相似,但「滤」是从下面沥取,「接」是从上面挹取。《要术》本文对这些词的用法,没有含混(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却有个别例外)。

「三」秀前的荻叫「薍」,参看本卷《作鱼鲊》篇注释「一一」及卷十「乌蓲「九四」」注释「一」。下文的「胡枲」,即耳,亦名苍耳。

「四」「皆仰其衣为势」,作酱主要借助于霉菌的营糖化和水解蛋白质作用,现在反而把这些东西(所谓「衣」)簸去,则酵解作用大减,成品质量必然差。

「五」「黄蒸」,这是带麸皮的面粉作成的酱曲,和整粒的麦作成的「黄衣」不同。

「六」「糱」是麦芽。「脚生」,指小麦种子萌发时最初长出的幼根。

「七」「饧」是用麦芽糖化淀粉、滤去米渣后的糖化液汁煎成的稠厚饴糖。参看卷九饧𫗦篇注释「一」。「白饧」、「黑饧」、「琥珀饧」,均见该篇。

「八」「芽生青」,指幼芽继续生长,由白转青。「成饼」,指根芽相互盘结成一片。由散状物结成一片,现在群众还有「结饼」的口语。

「九」「刀●」,用刀割裂开来。

「一0」这个大麦糱是「成饼」的还是散的?次于黑饧之后,也应是成饼的。浙江义乌以善制「白饧」著称于浙江,其所制大麦芽糖所用的大麦芽就是结成饼的。但在制麦芽时用物罨盖,使芽不变青。制成的饧,在未加工使硬化变白以前,颜色褐黄,颇像琥珀色。

常满盐、花盐第六十九造常满盐法(一):以不津瓮「一」受十石者一口,置庭「二」中石上,以白盐「三」满之,以甘水沃之,令上恒(二)有游水。须用时,挹取,煎,即成盐。还以甘水添之,取一升,添一升。日曝之,热盛,还即成盐,永不穷尽「四」。风尘阴雨则盖,天晴净,还仰。若用黄盐、咸水者,盐汁则苦,是以必须白盐、甘水。

造花盐、印盐法:五、六月中旱时,取水二斗,以盐一斗投水中,令消尽;又以盐投之,水咸极,则盐不复消融。易器淘治沙汰之,澄去垢土,泻清汁于净器中。盐滓甚白,不废常用。又一石还得八斗汁(三),亦无多损。

好日无风尘时,日中曝令成盐,浮即接取,便是花盐,厚薄光泽似钟乳「五」。久不接取,即成印盐,大如豆,正四方,千百相似。成印辄沈,漉取之。花、印二(四)盐,白如珂雪「六」,其味又美。

(一)「造常满盐法」和「造花盐、印盐法」,除标目是大字外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(二)「恒」,湖湘本如字;院刻、明抄作「●」,避赵恒(宋真宗)的名阙末笔;金抄作「指」,误。此字在他处宋本亦常阙笔,不再作校记。

(三)「汁」,如果一石盐只得到八斗盐汁,不能说损失不多,应是「滓」字的残文错成。「滓」指所得较精白的盐,即上文所谓「盐滓甚白」。

(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二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一」。

「一」「不津瓮」,不渗漏的瓮,卷七有《涂瓮》篇。

「二」「庭」,指院子,不是厅堂。章炳麟《新方言‧释宫》:「庭者廷之借字,今人谓廷为天井,即廷之切音。」

「三」《名医别录》「食盐」陶弘景注,盐以河东所产者为胜,东海盐白粒细,北海盐黄粒粗。据《图经本草》解释,河东盐是产于山西解州盐池的「解盐」,最为精好。又有河东「印盐」,颗粒大,又叫「大盐」,人所常食,似解盐,也好。并州「末盐」,煎炼不纯,卤重质杂,很差。贾氏所谓「白盐」,即指相当精白的盐;「黄盐」是指卤重杂质多的盐。黄盐已经含卤重,再加咸水来溶解,所得盐汁更苦,所以不能用于作「常满盐」。

「四」所谓「永不穷尽」,只是形容慢慢的食用可以较为经久的意思。这和卷七《法酒》篇的所谓「不能穷尽」,都是夸张其说。

「五」「钟乳」,即钟乳石。宋苏颂《图经本草》:「空中相通,长者六七寸,如鹅翎管状,碎之如爪甲,中无「鴈齿」(指尖角不成薄片),光明者善。」钟乳石是一种碳酸钙结晶,属六方晶系,击碎成薄片,有光泽,好的白色。

「六」「珂」,一种白色的玉和贝壳。「珂雪」,形容「印盐」的色泽白而光莹。

作酱等(一)法第七十十二月、正月为上时,二月为中时,三月为下时。用不津瓮,瓮津则坏酱。尝(二)为菹(三)、酢者,亦不中用之。置日中高处石上。夏雨,无令水浸瓮底。以一鉎●(四)一本作「生缩」铁钉子,背「岁杀」钉著瓮底石下,后虽有娠妇人食之,酱亦不坏烂也。

用春种乌豆「一」,春豆粒小而均,晚豆粒大而杂。于大甑中燥蒸之。气馏半日许,复贮出更装「二」之,回在上者(五)居下,不尔,则生熟不多「三」调均也。气馏周遍,以灰覆之,经宿无令火绝。取干牛屎,圆累,令中央空,燃之不烟,势类好炭。若(六)能多收,常用作食,既无灰尘,又不失火,胜于草远矣。啮看:豆黄「四」色黑极熟,乃下,日曝取干。夜则聚、覆,无令润湿。临欲舂去皮,更装入甑中蒸,令气馏则下,一日曝之。明旦起,净簸择,满臼舂之而不碎。若不重馏,碎而难净。簸拣去碎者。作热汤,于大盆中浸豆黄。良久,淘汰,挼去黑皮,汤少则添,慎勿易汤;易汤则走失豆味,令酱不美也。漉而蒸之。淘豆汤汁,即煮碎豆作酱,以供旋食。「五」大酱则不用汁。一炊顷,下置净席上,摊令极冷。

预前,日曝白盐、黄蒸、草●「六」居恤反、麦曲「七」,令极干燥。盐色黄者发酱苦(七),盐若润湿令酱坏。黄蒸令酱赤美。草●令酱芬芳;●,挼,簸去草土。曲及黄蒸,各(八)别捣末细簁(九)——马尾罗「八」弥好。大率豆黄三斗,曲末一斗,黄蒸末一斗,白盐五升,●子三指一撮。盐少令酱酢;后虽加盐,无复美味。其用神曲者(十),一升当笨曲四升,杀多故也。豆黄堆量不概「九」,盐、曲轻量平概。三种量讫,于盆中面向「太岁」和之,向「太岁」,则无蛆虫也。搅令均调,以手痛挼,皆令润彻。亦面向「太岁」内著瓮中,手挼「一0」令坚,以满为限;半则难熟。盆盖,密泥,无令漏气。

熟便开之,腊月五七日,正月、二月四七日,三月三七日。当纵横裂,周回离瓮(十一),彻底生衣「一一」。悉贮出,搦破块(十二),两瓮分为三瓮。日未出前汲井花水,于盆中以燥盐和之,率一石水,用盐三斗,澄取清汁。又取黄蒸于小盆内减(十三)盐汁浸之,挼(十四)取黄沈,漉去滓。合盐汁泻著瓮中。率十石酱,用黄蒸三斗。盐水「一二」多少,亦无定方,酱如薄粥便止:豆干饮水故也。

仰瓮口曝之。谚曰:「萎蕤葵「一三」,日干酱。」言其美矣。十日内,每日数度以杷彻底搅之。十日后,每日辄一搅,三十日止。雨即盖瓮,无令水入。水入则生虫。每经雨后,辄须一搅。解「一四」后二十日堪食;然要百日始熟耳。

《术》曰:「若为妊娠妇人坏酱者,取白叶棘子「一五」著瓮中,则还好。俗人用孝杖搅酱,及炙瓮,酱虽回而胎损。乞人酱时,以新汲水一盏,和而与之,令酱不坏。」

肉酱「一六」法:牛、羊、£、鹿、兔肉皆得作。取良杀「一七」新肉,去脂,细剉。陈肉干者不任用。合脂(十五)令酱腻。晒曲令燥,熟捣,绢簁。大率肉一斗,曲末五升,白盐两升半,黄蒸一升,曝干,熟捣,绢簁。盘上和令均调,内瓮子中。有骨者,和讫先捣,然后盛之。骨多髓,既肥腻,酱亦然也。泥封,日曝。寒月作之。「一八」宜埋之于黍穰积中。二七日开看,酱出「一九」无曲气,便熟矣。买新杀雉煮之,令极烂,肉销尽,去骨取汁,待冷解酱。鸡汁亦得。勿用陈肉,令酱苦腻。无鸡、雉,好酒解之。还著日中。

作卒成「二0」肉酱法:牛、羊、£、鹿、兔、生鱼,皆得作。细剉肉一斗,好酒一斗,曲末五升,黄蒸末一升,白盐一升,曲及黄蒸,并曝干绢簁。唯一月三十日停,是以不须咸,咸则不美。盘上调和令均,捣使熟,还擘破如枣大。作浪中坑「二一」,火烧令赤,去灰,水浇,以草厚蔽之,令坩(十六)中才容酱瓶。大釜中汤煮空瓶,令极热,出,干。掬肉内瓶中,令去瓶口三寸许,满则近口者焦。(十七)盖瓶口,熟泥「二二」密封。内草中,下土「二三」厚七八寸。土薄火炽,则令(十八)酱焦;熟迟气味美(十九)好。是以宁冷不焦;焦(二十),食虽便,不复中食也。于上燃干牛粪火,通(二一)夜勿绝。明日周时,酱出,便熟。若酱未熟者,还覆置,更燃如初。临食,细切葱白,著麻油炒葱令熟,以和肉酱,甜美异常也。

作鱼酱法:鲤鱼、鲭鱼(二二)第一好;鳢鱼(二三)亦中。鲚鱼、鲐鱼(二四)「二四」即全作,不用切。去鳞,净洗,拭令干,如脍「二五」法披破缕切之,去骨。大率成鱼一斗,用黄衣三升,一升全用,二升作末。白盐二升,黄盐则苦。干姜一升,末之。橘皮一合,缕切之。和令调均,内瓮子中,泥密封,日曝。勿令漏气。熟以好酒解之。

凡作鱼酱、肉酱,皆以十二月作之,则经夏无虫。余月亦得作,但喜生虫,不得度夏耳。

干鲚鱼酱法:(二五)一名刀鱼。六月、七月,取干鲚鱼,盆中水浸,置屋里,一日三度易水。三日好净,漉,洗去鳞,全作勿切。率鱼一斗,曲末四升,黄蒸末一升——无蒸,用麦糱末亦得——白盐二升半,于盘中和令均调,布置瓮子,泥封,勿令漏气。二七日便熟。味香美,与生者无殊异。

《食经》作麦酱法:「小麦一石,渍一宿,炊,卧之「二六」,令生黄衣。以水一石六斗,盐三升(二六),煮作卤,澄取八斗,著瓮中。炊小麦(二七)投之,搅令调均。覆著日中,十日可食。」

作榆子酱法(二八):治榆子人「二七」一升,捣末(二九),筛之。清酒一升,酱五升,合和。一月可食之。

又鱼酱法:成脍鱼「二八」一斗,以曲五升,清(三十)酒二升,盐三升,橘皮二叶,合和,于瓶内封。一日(三一)可食。甚美。

作虾酱法:虾(三二)一斗,饭三升为糁「二九」,盐二升(三三),水五升,和调。日中曝之。经春夏不败。

作燥●丑延反(三四)法:羊肉二斤,猪肉一斤,合煮令熟,细切之。生姜五合(三五),橘皮两叶,鸡子十五枚,生羊肉一斤,豆酱清「三0」五合。先取熟肉著甑上蒸令热,和生肉;酱清、姜、橘(三六)和之。

生●「三一」法(三七):羊肉一斤,猪肉白四两,豆酱清渍之,缕切。生姜、鸡子,春、秋用苏、蓼,著之。

崔寔曰(三八):「正月,可作诸酱,肉酱、清酱。四月,立夏后,铜鱼作(三九)酱。五月,可为酱。上旬●楚狡切豆,中庚煮之。以碎豆作「末都」。至六月(四十)、七月之交,分以藏瓜。可作鱼酱。」

作鱁「三二」法(四一):昔汉武帝逐夷至于海滨,闻有香气而不见物。令人推求,乃是渔父造鱼肠于坑中,以至土覆之(四二),香气上达。取而食之,以为滋味。逐夷得此物,因名之,盖鱼肠酱也。取石首鱼、𫚌鱼、鲻鱼「三三」三种肠、肚、胞,齐净洗,空著「三四」白盐,令小倚咸「三五」,内(四三)器中,密封,置日中。夏二十日,春秋五十日,冬百日,乃好熟。食(四四)时下姜、酢等。

藏蟹法:九月内,取母蟹,母蟹脐(四五)大圆,竟腹下;公蟹狭而长。得则著(四六)水中,勿令伤损及死者。一宿则(四七)腹中净。久则吐黄,吐黄则不好。先煮薄(四八),,薄饧。著活蟹于冷瓮中一宿。煮(四九)蓼汤,和白盐,特须极咸。待冷,瓮盛半汁,取中蟹内著盐蓼汁中,便死,蓼宜少著,蓼多则烂。泥封。二十日。出之,举蟹脐,著姜末,还复脐如初。内著坩瓮中,百个各一器,以前盐蓼汁浇之,令没。密封,勿令漏气,便成矣。特忌风里「三六」,风则坏而不美也。

又法:直煮盐蓼汤,瓮盛,诣河所,得蟹则内盐汁里,满便泥封。虽不及前味,亦好。慎风如前法。食时下姜末调黄,盏盛姜酢。

(一)这个「等」字,原来没有,但卷首总目有,篇内有藏蟹等法,兹据加。

(二)「尝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」,字同,本书统一作「尝」。明抄作「常」,误。湖湘本等脱「酱。尝为」三字。

(三)「菹」,院刻作「葅」,是异写字(始见于集韵),明抄作「●」,俗讹字。这三种写法,全书中互见,各本亦互异,但多数作「菹」。本书统一作「菹」。

(四)「鉎」,明抄如字,湖湘本等误作「鉒」,院刻‧金抄误作「锉」。按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《大比邱威仪》卷上:「《埤苍》:「鉎,●也。」谓铁衣也。」鉎音生,●(右旁从欠)音秀,即「锈」字。「鉎●」重文,意即「生锈」。「锉」是锅子,用一锅子的锈铁钉子,岂非笑话,如果硬将「锉●」二字割开,在「以一锉」作逗,解释为用锈铁钉子钉锅子,尤为不经。其实这是错字,不要迷信院刻。

「一本作「生缩」」,这是院刻初刻时的校注,其实这另一本《要术》作「生缩」是正确的,意思就是「生锈」。沈括《补笔谈》卷一「乐律」:「铁性易缩,时加磨莹,铁愈薄。」「缩」即指铁锈。《集韵》有「」字,音秀,「铁生衣也」,也是锈的异写字。漱是水润,缩是消减,「●」、「」二字即取义于此,故均从金旁,即今「锈」字。当然,这个和下文的「向「太岁」和之」等,完全是迷信的说法。

(五)院刻、金抄有「者」字,必须有,明抄、湖湘本脱漏。

(六)院刻、金抄作「若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者」。

(七)「发酱苦」,犹言「酱发苦」。《今释》疑「发」应作「令」。

(八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各」,明抄误作「名」。

(九)院刻作「簁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」。本篇各「簁」字,只院刻全对;明抄只一处对(「肉酱法」的正文「绢簁」),余均误作「」;湖湘本只此处错,余均对;金抄全不清楚,似全误作「」。

(十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者」,明抄误作「昔」。

(十一)「离瓮」,院刻、金抄同,指作酱材料干燥收缩,瓮周围露出空隙,明抄作「杂瓮」,湖湘本作「匝瓮」,均误。

(十二)「块」,明抄误作「瑰」,据院刻、金抄等改正。

(十三)「减」可以解释为少量的,但有些勉强,怀疑是「清」、「咸」一类字写错。

(十四)「挼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同,指揉碎黄蒸,取其黄汁(沈);湖湘本等作「接」,非。

(十五)院刻、金抄作「脂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时」。

(十六)「坩」是土制的容器,现在称耐高热的熔炼容器为「坩埚」。但这里作为烧酱瓶的火坑讲,不合适,可能是「坑」字之误。

(十七)本条各「焦」字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均作「燋」,湖湘本等均作「焦」,字同。本书统一作「焦」。

(十八)「令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等均作「合」,崇文书局本、《观象庐丛书》本作「令」,字应作「令」,兹改正。

(十九)「美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二十)「焦」字原紧接在「美好」的下面,由于这一字的窜误,致使全段注文无法解释。注内「焦」字叠见,因而窜误,兹为移正。这段注文的意思是说:火猛了容易使酱焦坏,缓火虽然熟得慢些,但酱的味道很好,所以宁可缓火(「宁冷」对猛火说)不焦;猛火虽然熟得快,吃起来很方便(「焦,食虽便」)但已经过焦不好吃了。

(二一)「通」,明抄、湖湘本等如字;院刻、金抄阙末笔作「●」,避宋真宗的丈人刘通的名字改的。他处院刻全是这样,金抄不全是阙笔。

(二二)「鲭鱼」,院刻、金抄同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鲚鱼」,与下文重出,误。

(二三)「鳢鱼」,院刻、金抄同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鲤鱼」,与上文重出,误。

(二四)「鲐鱼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同,明抄作「–鱼」,兹从院刻。

(二五)自本条以下至「生●法」共七条,均仅标目作大字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(二六)「盐三升」,似太少,疑有误字。又一石六斗水加盐煮成盐汁(「卤」),只取八斗,虽说「澄取」,究竟煮到如何程度,也欠明晰。

(二七)「炊小麦」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同,金抄讹作「欲小麦」。按「炊小麦」实际是指上面已经罨好的「黄衣」,则「炊」上应有「以」字。

(二八)「作榆子酱法」以下至「生●法」各条,也是引自《食经》文。

(二九)「捣末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同,明抄误作「橘末」。

(三十)明抄、湖湘本脱「清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三一)「一日」,疑「一月」之误。

(三二)明抄作「š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虾」,字同,兹一律作「虾」。

(三三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一升」,兹从院刻、金抄作「二升」。

(三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丑延反」,明抄作「五延反」。按「●」,《广韵》:「丑延切」,明抄误。湖湘本作「始蝉反」,则是依照玉篇改的。

(三五)院刻、金抄作「五合」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五片」,当非。

(三六)「橘」下明抄、湖湘本有「皮」字,院刻、金抄无。又文内没有提到鸡蛋的生熟和下法,《食经》文往往如此简阙不明。

(三七)《北堂书钞》卷一四五「生●」引《食经》有「糁●法」说:「羊肉二斤,合煮令熟,缕切。生姜、鸡子,春蓼、秋苏,著其上。」和本条相像,也和上条相类。《书钞》「合煮」只有羊肉一种,又没有提到「糁」,疑有脱漏。

(三八)此条引崔寔《四民月令》文,与《玉烛宝典》所引有分歧,可能后者是对的。《玉烛宝典》引文,正月是:「可作诸酱。上旬●(按即「炒」字)豆,中旬煮之。以碎豆作「末都」(原注:「末都者,酱属也。」)。至六、七月之交,分以藏瓜。可以作鱼酱、肉酱、清酱。」四月是:「立夏节后,……取铜子作酱。」五月是:「可作●酱及醢酱。」分歧在《要术》所引「上旬●豆,……可作鱼酱」一段所属的月份,并且《要术》所引,显得枝枝节节,岔错缺少头绪。我们怀疑有窜乱,即「上旬●豆」这整段,应在「正月可作诸酱」的下面,全文应是:「正月可作诸酱。上旬●豆,中庚煮之。以碎豆作末都。至六月、七月之交,分以藏瓜。可作鱼酱、肉酱、清酱。四月立夏后,鲖鱼作酱。五月可为酱。」这样,就和《玉烛宝典》所引完全符合,而且也比较完整合理。注释另见《四民月令辑释》,这里从略。

(三九)明抄、湖湘本脱「作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四十)院刻、金抄作「六月」;明抄、湖湘本无「月」字。

(四一)自本条起至卷末,在引完《食经》和《四民月令》文后,另起鱼内脏作酱和藏蟹的项目,都是贾氏本文。

(四二)「之」下明抄、湖湘本多「法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删去。上文「至」字,无法解释,应有误。吾点校记:「至,疑坚」,渐西本即据以改为「坚」字;《今释》疑「湿土」之误,日译本疑「草土」之误,均有未协。存疑。

(四三)「内」,明抄误作「肉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四四)「食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四五)此条三「脐」字,院刻、金抄均作「齐」,通「脐」;明抄仅此处作「脐」,余均作「齐」,湖湘本全作「脐」。本书统一作「脐」。所谓「母蟹脐大圆,竟腹下」,即今所谓「团脐」。

(四六)明抄、湖湘本脱「著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四七)明抄、湖湘本脱「则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四八)明抄作「糖」,兹从院刻、金抄作「」。下文「冷」,明抄仍作「糖」,院刻、金抄则作「●」,照上下文义看,应仍是「」字,兹改正。

(四九)「煮」,金抄作「者」,明抄作「著」,湖湘本作「著」,院刻有残缺,但尚可辨认是「煮」字,据下文「待冷」,应是「煮」字,兹从院刻。

「一」「乌豆」,指黑大豆。

「二」「更」,音庚,「更装」,倒过来装上再蒸。本卷《蒸缹法》篇「缹豚法」有「炊一装」,就是一蒸,相当于「一馏」,故「更装」就是第二次再蒸。参看该篇注释「一0」。

「三」「多」是足、够的意思;「不多」,犹言不够。但也可能是「多不」倒错,或者「多」是衍文。

「四」「豆黄」,指豆瓣。

「五」「旋食」,随时就吃,不准备贮存。下文引崔寔《四民月令》有「以碎豆作「末都」」,原注:「末都者,酱属也。」

「六」「●」音橘,「草●」,不能肯定是何种植物。《广雅‧释草》:「●子,菜也。」《要术》卷十「●「七七」」引《广志》:「●子,生可食。」《集韵》引《广志》:「一曰马芹。」但《要术》下文《八和兖》篇草橘子和马芹子并举,则草●与马芹,在《要术》并非一物。「●子三指一撮」,似是用它的果实。

「七」「麦曲」,据下面注文「其用神曲者」云云,指笨曲。下面各酱所用「曲末」,亦为笨曲末。

「八」「马尾罗」,用马尾毛或马鬃毛绩成「纱」做成的筛箩。

「九」「概」同「概」,是括斗棒,用以括平斗面的米。这里作动词用,即堆高斗面满满的一斗,不括平它。

「一0」《要术》常用的「挼」、「搦」、「按」,用法是有分别的。「挼」是揉、搓、摩挲;「搦」,相当于「捏」,即捏拢,捏破;「按」是按捺。但偶尔也互用。如卷九《飧饭》篇的「以手挼,无令有块」,和卷七《笨曲并酒》篇的「以手搦破块」(河东颐白酒法)等,「挼」即作「搦」字用。卷九《饼法》篇「以手临铛上挼令薄如韭叶」,「以手向盆旁挼使极薄」(「水引馎饦法」),则「挼」作「按」字用。这里「手挼令坚」,也作按捺解。不过在《要术》这样的用例很少,也可能竟是「按」字袭上文「痛挼」写错。

「一一」自篇首蒸豆、和曲,至此「彻底生衣」,全是调制作酱材料的过程,此后才加水作酱。这个作酱材料,俗称「酱黄」(《天工开物‧曲糱》篇亦有此称)。把它密封在瓮中二三十日,实际是一种罨黄法。《要术》分蒸豆、和曲、罨黄等步骤,至唐韩鄂《四时纂要》则一次制成「酱黄」,晒干后随时都可作酱,比《要术》有发展。现在家庭作「酱黄」的方法,略同《四时纂要》。有的地方是这样:将大豆去壳,煮熟,漉出沥干,摊冷,与重量大略相等的小麦粉(连麸)相和,干湿合适,薄摊于罨室中罨黄,数日取出晒干即成。大都在六七月中作。作好酱黄贮存,四时都可调水加盐晒成酱。酱的好坏,决定于罨黄酱料的好坏。

「一二」「盐水」,指和酱黄的盐汁。「十石酱」是指酱黄,不是和水后的酱。

「一三」「萎蕤」,也写作「葳蕤」,原指草木下垂,引申为凋萎。《史记‧司马相如列传》:「纷纶葳蕤。」司马贞《索隐》引胡广说:「葳蕤,委顿也。」这里是说日中晒成的酱和萎黄的葵作成的葵菹都是美好的菜。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说到「葵经十朝苦霜乃采之」作成的菹是最好的葵菹。

「一四」在某种物体中加入水液来冲调叫做「解」,包括温度、浓度、气味等。如「作热汤,水解」(卷六《养羊》篇「抨酥法」),「以冷水解」(卷七《笨曲并酒》篇「穄米酎法」),目的都在降低温度。下文「待冷解酱」,「以好酒解之」,除调稀浓度外,兼有调味作用。这里的「解」,也是指调稀浓度,所指就是上段所说的将盐水加入酱料中调和作酱的那个过程。「解后二十日堪食」,即指加水调和作酱后二十天,就可以尝新(全熟须晒一百天),不是停止搅和以后的二十天。现在群众作酱,伏天晒三四天就可尝新,泥封要在晒一个月以后。《要术》在冷天,日期当然要较长。

「一五」酸枣,落叶灌木或小乔木,又名「棘」。《唐本草》注:「棘有赤白二种。」又说:「白棘,茎白如粉,子叶与赤棘同,棘中时复有之,亦为难得也。」所谓「白叶棘子」即指白棘的棘枝。这一段引《术》的话,当然完全是封建迷信的糟粕。

「一六」作酱的特点是利用微生物营水解蛋白质作用,产生氨基酸,因而产生鲜味。「酱」字从肉(右上角的●),大概最早的酱是利用鱼、肉类动物蛋白质作成的,后来才发展有利用植物蛋白质的豆酱。

「一七」「良杀」,活杀的,现杀的。

「一八」「寒月作之」,断句,指作肉酱的时间。下文称:「凡作鱼酱、肉酱,皆以十二月作之,则经夏无虫。」

「一九」「酱出」,指有酱汁渗出。下条「酱出,便熟」,义同。

「二0」「卒」,同「猝」,急速的意思;「卒成」,意即速成。

「二一」《广韵》:「爣朗,火光宽明也。」《集韵》:「爣烺,火貌。」《文选》王延寿《鲁灵光殿赋》作「爣阆」,李善注引张载说:「宽明也。」是「朗」、「烺」、「阆」同字异写。这里的「浪」,当是「烺」的借音字,所谓「作浪中坑」,实际就是挖成一个中部陷下的烧火的坑子。

「二二」「熟泥」,和熟的泥。

「二三」「下土」,在酱瓶上面复上泥土。

「二四」「鲭鱼」即青鱼。「鳢鱼」即鲖鱼,也叫黑鱼、乌鱼、乌鳢、七星鱼。「鲚鱼」即刀鱼。「鲐鱼」即河豚。

「二五」「脍」,见本卷《八和兖》篇注释「九」。

「二六」「卧之」,指摊布在罨室中罨黄。这是随时作成麦●随时调制的单纯的麦●酱。但麦粒未经粉碎,酵解不完全,用盐量又很少,其浓厚如饭(俗有「饭酱」之称),这个酱法是颇为特别的。

「二七」种仁的「仁」,宋元以前多作「人」。「榆子人」即榆荚仁。

「二八」「成脍鱼」,照脍法切成的鱼肉。

「二九」用饭作为酿制鱼肉的配料叫做「糁」,下文作鱼鲊、羹臛各篇多用之。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糁,●也,相黏●也。」字亦作「●」,《说文》:「以米和羹也。」音散。

「三0」「豆酱清」是豆酱中取出的清汁。《要术》中没有作酱油的记载。唐韩鄂《四时纂要》「六月」篇「咸豉」条提到取豉汁「煎而别贮之」,像现在的酱油,但没有「酱油」这个名称。《要术》中用豆酱清的例子不多,最多的是用豉汁。豉汁差不多代替著酱油作为重要的调味品。

「三一」「●」,音衫,《说文》:「生肉酱也。」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生●,以一分脍,二分细切,合和挺搅之也。」所谓「生●」,全用生肉。上文「燥●」,则生熟肉相和。

「三二」「鱁」是鱼的内脏腌制的食品。除腌制外,也有蜜渍的。沈括《梦溪笔谈》卷二四:「《宋明帝》(公元四六五至四七八年)好食蜜渍鱁,一食数升。」《要术‧脯腊》篇「鳢鱼脯法」称鳢鱼的内脏「俊美乃胜逐夷。」但到宋时,沈括就不了解怎样吃法了,他说:「鱁乃今之乌肠也,如何以蜜渍食之?」

「三三」「石首鱼」一名黄花鱼,即黄鱼,由于头盖骨内有豆大的骨两颗,坚硬如石,故又名「石首」。「胞」,指鱼鳔。所谓「鱼肚」即是黄鱼的鳔干制而成。「𫚌鱼」有二种解释:一是鲨鱼,亦名š虎,长五六寸至七八寸,多栖于咸水淡水之交;一是鲛,体形大,性凶暴,产于海中,种类很多,亦名沙鱼,大者能为人害,「鱼翅」就是它的鳍。《要术》所称,也许指后者。「鲻鱼」是,大的长可二尺,栖于海口半咸水中,胃具有强壮的筋肉,状如算盘珠子。

「三四」单纯一样东西叫做「空」,如卷五《种红蓝花栀子》篇「作燕脂法」的「空用」酸饭浆及「合面脂法」的「空用」牛脂。这里「空著白盐」,就是单单放上白盐,不加其他调味料。

「三五」「倚」是偏倚;「小倚咸」就是稍为偏咸些。《脯腊》篇「作浥鱼法」的「亦须倚咸」,义同。

「三六」「风里」,犹言「当风」。

作酢「一」法第七十一(一)凡醋(二)瓮下,皆须安塼石,以离湿润。为妊娠妇人所坏者,车辙中干土末(三)一掬著瓮中,即还好。

作大酢法(四):七月七日取水作之。大率麦●「二」一斗,勿扬簸;水三斗;粟米熟饭三斗,摊令冷。任瓮大小,依法加之,以满为限。先下麦●,次下水,次下饭,直置勿搅之。以绵幕瓮口,拔刀横瓮上。一七日,旦,著井花水一。三七日,旦,又著一,便熟。常置一瓠瓢于瓮,以挹酢;若用湿器、咸器内瓮中,则坏酢味也。

又法(五):亦以七月七日取水。大率麦●一斗,水三斗,粟米熟饭三斗(六)。随瓮大小,以向满为度。水及黄衣,当日顿下之。其饭分为三分:七日初作时下一分,当夜即沸;又三七日,更炊一分投之;又三日(七),复投一分。但绵幕瓮口,无横刀、益水之事。溢即加甑「三」。

又法:亦七月七日作。大率麦●一升,水九升,粟饭(八)九升,一时顿下,亦向满为限。绵幕瓮口。三七日熟。

前件三种(九)酢,例清少淀多。至十月中,如压酒法,毛袋压出,则贮之。其糟,别瓮水澄,压取先食也。

秫米神酢法:七月七日作。置瓮于屋下。大率麦●一斗,水一石,秫米三斗,——无秫者,黏黍米亦中用。随瓮大小,以向满为限。先量水,浸麦●讫;然后净淘米,炊为再馏,摊令冷,细擘曲破(十),勿令(十一)有块子,一顿下酿,更不重投。又以手(十二)就瓮里搦破小块,痛搅令和,如粥乃止,以绵(十三)幕口。一七日,一搅;二七日,一搅;三七日,亦一搅。一月日,极熟。十石瓮,不过五斗淀。得数年停,久为验。其淘米泔即泻去,勿令狗鼠得食。饙黍「四」亦不得人啖之。

粟米、曲作酢法:七月、三月(十四)向末为上时,八月、四月亦得作。大率笨曲末一斗,井花(十五)水一石,粟米饭一石。明旦作酢,今夜炊饭,薄摊使冷。日未出前,汲井花水,斗量著瓮中。量饭著盆中,或栲栳「五」中,然后泻饭著瓮中。泻时直倾下,勿以手拨饭。尖量曲末,泻著饭上,慎勿挠搅,亦勿移动「六」。绵幕瓮口。三七日熟。美酽少淀「七」,久停弥好。凡酢未熟、已熟「八」而移瓮者,率多坏矣;熟则无忌。接取清,别瓮著之(十六)。

秫米酢(十七)法:五月五日作,七月七日熟。入五月则多收粟米饭醋浆「九」,以拟和酿,不用水也。浆以极醋为佳。末干曲,下绢筛。经用「一0」粳、秫米为第一,黍米亦佳。米一石,用曲末一斗,曲多则醋不美。米唯再馏。淘不用多遍。初淘沈汁泻却。其第二淘泔,即留以浸饙,令饮泔汁尽,重装作再馏饭。下,掸(十八)去热气,令如人体,于盆中和之,擘破饭块,以曲拌之,必令均调。下醋浆(十九),更搦破,令如薄粥。粥稠即酢克(二十),稀则味薄。内著瓮中,随瓮大小,以满为限。七日间,一日一度搅之;七日以外,十日一搅,三十日止。初置瓮于北荫(二一)中风凉之处,勿令见日。时时汲冷水遍浇瓮外,引去热气,但勿令生水入瓮中。取十石瓮,不过五六斗糟耳。接取清,别瓮贮之,得停数年也。

大麦酢法:七月七日作。若七日不得作者,必须收藏取七日水,十五日作。除此两日则不成。于屋里近户里边置瓮。大率小麦●一石,水三石,大麦细造一石——不用作米则利严(二二),是以用造。「一一」簸讫,净淘,炊作再馏饭。掸令小暖如人体,下酿,以杷搅之,绵幕瓮口。三日便发。发时数搅,不搅则生白醭「一二」,生白醭则不好。以棘子彻底搅之:恐有人发落中,则坏醋。凡醋悉尔,亦去发则还好。六七日,净淘粟米五升,米亦不用过细,炊作再馏饭,亦掸如人体投之,杷搅,绵幕。三四日,看米消(二三),搅而尝之,味甜美则罢;若苦者,更炊二三升粟米投之,以意斟量。二七日可食,三七日好熟。香美淳严,一盏醋,和水一,乃可食之。八月中,接取清,别瓮贮之,盆合,泥头,得停数年。未熟时,二日三日,(二四)须以冷水浇瓮外,引去热气,勿令生水入瓮中。若用黍、秫米投(二五)弥佳,白、苍粟米亦得。

烧饼作酢法:亦七月七日作。大率麦●一斗,水三斗,亦随瓮大小,任人增加。水、●亦当日顿下。初作日,软溲数升面,作烧饼,待冷下之。经宿,看饼渐消尽,更作烧饼投。凡四五投(二六),当味美沸定便止。有薄饼缘诸面饼(二七),但是烧●「一三」者,皆得投之。

回酒酢法「一四」:凡酿酒失所味醋者,或初好后动未压者,皆宜回作醋。大率五石米酒醅,更著曲末一斗,麦●一斗,井花水一石;粟米饭两石,掸(二八)令冷如人体,投之,杷搅,绵幕瓮口。每日(二九)再度搅之。春夏七日熟,秋冬稍迟,皆美香。清澄后一月,接取,别器贮之。

动酒酢法「一五」:春酒压讫而动不中饮者,皆可作醋。大率酒一斗,用水三斗,合瓮盛,置日中曝之。雨则盆盖之,勿令水入;晴还去盆。七日后当臭,衣生,勿得怪也,但停置,勿移动、挠搅之。数十日,醋成,衣沈,反更香美。日久弥佳。

又方:大率酒两石,麦●一斗,粟米饭六斗,小暖投之,杷搅,绵幕瓮口。二七日熟,美酽殊常矣。

神酢法:要用七月七日合和。瓮须好。蒸干黄蒸「一六」一斛,熟蒸「一七」三斛:凡二物,温温暖,便和之。水多少,要使相淹渍,水多则酢薄不好。瓮中卧(三十)经再宿,三日便压之,如压酒法。压讫,澄清(三一),内大瓮中。经二三日,瓮热,必须以冷水浇(三二);不尔,酢坏。其上有白醭浮,接去之。满一月,酢成可食。初熟,忌浇热食,犯之必坏酢。若无黄蒸及者,用麦●一石,粟米饭三斛合和之。方与黄蒸同。盛置如前法。瓮常以绵幕之,不得盖。

作糟糠酢法「一八」:置瓮于屋内。春秋冬夏,皆以穰(三三)茹瓮下,不茹则臭。大率酒糟、粟糠中半。麤糠不任用,细则泥,唯中间收者佳。和糟、糠,必令均调,勿令有块。先内荆、竹●「一九」于瓮中,然后下糠、糟于●外,均平以手按之,去瓮口一尺许便止。汲冷水,绕●外均浇之,候●中水深浅半糟便止。以盖覆瓮口。每日四五度,以挹取●中汁,浇四畔糠糟上。三日后,糟熟「二0」,发香气。夏七日,冬二七日,尝酢极甜美,无糟糠气,便熟矣。犹小苦者,是未熟,更浇如初。候好熟,乃挹取●中淳浓者,别器盛。更汲冷水浇淋,味薄乃止。淋法,令当日即了。糟任饲猪。其初挹淳浓者,夏得二十日,冬得六十日;后淋浇者,止得三五日(三四)供食也。

酒糟酢法(三五):春酒糟则酽,颐酒(三六)糟亦中用。然欲作酢者,糟常湿下;压糟极燥者,酢味薄。作法:用石硙子辣(三七)「二一」谷令破,以水拌而蒸之。熟便下,掸去热气,与糟相拌,(三八)必令其均调,大率糟常居多。和讫,卧于●(三九)瓮中,「二二」以向满为限,以绵幕瓮口。七日后,酢香熟,便下水,令相淹渍。经宿,●孔子下之。夏日作者,宜冷水淋(四十);春秋作者,宜温卧,以穰茹瓮,汤淋之。以意消息之。

作糟酢法:用春糟(四一),以水和,搦破块,使厚薄如未压酒(四二)。经三日,压取清汁两石许,著热(四三)粟米饭四斗投之,盆覆,密泥。三七(四四)日酢熟,美酽,得经夏停之。瓮置屋下阴地(四五)。

《食经》作大豆千岁苦酒「二三」法:「用大豆一斗,熟汰(四六)之,渍令泽。炊,曝极燥。以酒醅灌之。任性多少,以此为率。「二四」」

作小豆千岁苦酒法(四七):用生小豆五斗,水汰(四八),著、瓮中。黍米作饙,覆豆上。酒三石灌之,绵幕瓮口。二十日,苦酢成。

作小麦苦酒法:小麦三斗,炊令熟,著堈(四九)中,以布密封其口。七日开之,以二石薄酒沃之,可久长不败也。

水苦酒法:女曲「二五」、麤米「二六」各二斗,清水一石,渍之一宿,泲(五十)取汁。炊米曲饭「二七」令熟,及热(五一)酘(五二)瓮中。以渍米汁随瓮边稍稍沃之,勿使曲发饭起。土泥边,开中央(五三),板盖其上。夏月(五四),十三日便醋「二八」。

卒成苦酒法:取黍米一斗,水五斗,煮作粥。曲一斤,烧令黄,搥破,著瓮底。以熟好泥(五五)。二日便醋。

已尝经试(五六),直「二九」醋亦不美。以粟米饭一(五七)斗投之,二七日后,清澄美酽,与大醋不殊也。

乌梅「三0」苦酒法:乌梅去核一升许肉,以五升苦酒渍数日,曝干,捣作屑。欲食,辄投水中,即成醋尔。

蜜苦酒法:水一石,蜜一斗,搅使调和,密(五八)盖瓮口。著日中,二十日可熟也。

外国苦酒法:蜜一升(五九),水三合,封著器中;与少胡荾子「三一」著中,以辟,得不生虫。正月旦作,九月九日熟。以一铜匕(六十)水添之,可三十人食。

崔寔曰:「四月四日可作酢。五月五日亦可作酢。」

(一)《要术》各篇篇题下的小注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的格式都是字少时紧接在篇题下书写,字多时另一行低格书写。这里「凡醋瓮下……」也是另行低格书写。因此在篇题下就有地位空著。在这个空著的地方,明抄多了「酢,今醋也」,湖湘本等多了「酢者,今醋也」的小注,但院刻、金抄没有。很明显,这是南宋以后的人加注的,兹删去。

(二)院刻、明抄作「醋」,金抄、湖湘本作「酢」,字同。

(三)「末」,院刻、湖湘本同,金抄作「未」,明抄作「木」,均误。

(四)本篇自「作大酢法」至篇末「外国苦酒法」二十一种醋的作法,均仅标目作大字(包括「又法」、「又方」)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(五)连下文二条「又法」及「前件三种酢」三段,原均列在下文「秫米神酢法」条之后,变成了「秫米神酢」的又法。但这二种「又法」都是粟米醋,不能作为秫米醋的「又法」,而且「又法」明说「无横刀、益水之事」,正是针对「大酢法」而言,是和「大酢」同类的。同时,把这三种粟米醋列在一起,也正和「前件三种酢,例清少淀多」符合。可见原来的列法是后人窜乱倒错,故为移前列此。

(六)「三斗」,从院刻、金抄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二斗」。

(七)「又三七日」,「又三日」,疑应是「又七日」、「三七日」。

(八)院刻、金抄作「粟米」,疑脱「饭」字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粟」,「」是「饭」的俗写,兹从明抄。

(九)院刻、金抄作「三种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二种」。按「三种」,包括「又法」二种和「大酢」一种,这三种醋的麦●、粟饭和水的配合比例大致相近,醋醅较稠厚,成品醋都是「清少淀多」,院刻等作「三种」是正确的。但由于这一段和上面「又法」二段原列在「秫米神酢法」之后,则「三种」就包括了秫米神醋,可是秫米神醋不但所用原料不同,而且是液体状态发酵,成品「十石瓮,不过五斗淀」,尤与「清少淀多」不符,或者因此之故,明抄改为「二种」,可是改错了。从这个情况,也证明「又法」二种及本段均应次于「大酢法」之后,所以移列在前。

(十)「细擘曲破」,「曲」应是「饭」字之误。按此醋酿法「大率麦●一斗」云云,并未用曲(下文「粟米、曲作酢法」才用笨曲),而且曲也不易「擘」成「勿令有块子」,如果是指麦●,麦●更毋庸擘,证之下文「秫米酢法」的「擘破饭块,……更搦破,令如薄粥」,「曲」应作「饭」。

(十一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令」,明抄误作「今」。

(十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手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水」。

(十三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绵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绵」。下文各「绵」字也是这样。字同。本书统一作「绵」。

(十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三月」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二月」,当非。

(十五)「花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华」,字同,但下文「汲井花水」仍作「花」。兹从明抄、湖湘本一律作「花」。

(十六)「之」,从明抄、湖湘本;院刻、金抄作「也」。

(十七)「酢」,从院刻、金抄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醋」。

(十八)本卷内各「掸」字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均如字;明抄大多作「挥」,此处亦然,讹。按「掸」是铺开来并且不断翻动的意思。《要术》要使蒸饭温温如人体,必须接连地翻动,才能使全部温暖均匀。至于「挥」,则是离空挥动搧去热气,意思各别。「挥」不能代替「掸」。又,「掸」既有铺开的意思,有时也作「摊」字用,如下篇「作豉法」的「复掸豆令厚三寸」,「《食经》作豉法」的「又薄掸之」。

(十九)院刻、金抄作「醋浆」;明抄倒错作「浆醋」,湖湘本又误作「●醋」。

(二十)院刻、金抄作「克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」,字同,指醋量减少。

(二一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北荫」;院刻作「比荫」,金抄不清楚,似「比荫」,误。

(二二)金抄作「利严」;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科丽」,误。按「严」是峻烈的意思,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二二《瑜珈师地论》卷二一:「酢之甚者曰酽。」下文「香美淳严」和这里同样,都借作「酽」字用。兹从金抄。

(二三)「米消」,院刻、金抄同;明抄作「水清」。

(二四)「二日三日」,院刻、明抄同;金抄、湖湘本作「一日三日」。

(二五)「投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同;明抄误作「搅」。

(二六)院刻、金抄作「四五投」,明抄作「四五度投」。

(二七)「诸面饼」,连上文「薄饼缘」成句,即指有薄边的各种饼,明抄作「诸曲饼」,讹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二八)「掸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摊」,但明抄的地位偏在右边,是抄成之后后人据明代刻本添进去的,兹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二九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每日」,明抄误作「每杷」。

(三十)院刻、金抄作「卧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用」。

(三一)「清」,明抄误作「渍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不误。

(三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浇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浇之」。

(三三)「穰」,院刻作「蘘」,金抄误作「萁」,但下条「以穰茹瓮」,院刻、金抄仍作「穰」,明抄一律作「穰」。兹从明抄。

(三四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日」,明抄误作「月」。

(三五)「法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者」,兹从明抄、湖湘本等作「法」。

(三六)卷七《笨曲并酒》篇有「颐酒法」,这里「颐」字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正作「颐」,金抄作「顺」,误。又「酒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须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三七)「辣」字下明抄有「郎葛切」小字音注(湖湘本误作「部著切」,又误作正文),院刻、金抄没有,显然是后人加注的,兹删去(别处也有这种情况,如校记(一))。

(三八)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「半」,兹从明清刻本作「拌」。

(三九)「●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均作「酳」(下文「●孔」,同),讹。明清刻本此处作「酢」,下一「●」字,湖湘本《津逮》本、渐西本作「●」,《学津》本作「醑」,均讹。「酳」是「以酒漱口」,「●」是「以孔下酒」。从「肙」字,古也写作「●」,因而错成「●」,兹改正。

(四十)院刻、金抄作「淋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淋之」。

(四一)「春糟」,疑应作「春酒糟」。

(四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酒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须」。

(四三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热」,明抄作「熟」。

(四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三七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二七」。

(四五)「地」字下明抄、湖湘本有「之处」二字,多余。但明抄的字形较小(双行小字至「地」字止,适空一格,二字即写在空格处),显然是后人据明代刻本添进去的,和校记(二八)是同样的情况,院刻、金抄无此二字,兹删去。

(四六)「汰」,院刻、金抄同,指淘洗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沃」,非。

(四七)自此条以下至「外国苦酒法」条,均系采自《食经》文。不但称醋为「苦酒」和《要术》本文不同(烹调各篇也常称「苦酒」,也是《食经》文),行文用语及名物称谓亦多有不同(如「泲取汁」、「女曲」等),并且「卒成苦酒法」条有「已尝经试,直醋亦不美」,尤为明证。

(四八)这个「汰」字,院刻、金抄仍作「汰」,湖湘本同,明抄仍作「沃」,兹从院刻。

(四九)「著堈」,院刻、金抄如文。按「堈」,《广韵》、《集韵》音刚,「瓮也」,也写作「●」。这是《食经》用语。明抄作「者」,湖湘本作「者堈」,均误。

(五十)「泲」,明抄如文;院刻作「」,字同;金抄作「练」,湖湘本、《津逮》本等作「沸」,均误。按「泲」,古文「济」字,《周礼‧天官》「酒正」郑玄注:「清,谓醴之泲者」,即押出酒液,这里指隔出曲汁。卷七《笨曲》《并酒》篇引《食经》文有二处用「济」字,都是《食经》的特用词。

(五一)院刻、金抄作「及热」,即趁热;明抄作「极热」,湖湘本等作「极熟」,均误。

(五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酘」,作酢各法,此处仅见,但明抄、湖湘本仍作「投」。兹从院刻保存《食经》文的原样。

(五三)「土泥边,开中央」,院刻、金抄如文;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土张边,间中央。」

(五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夏月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下居」。

(五五)「以熟好泥」,有脱误。上篇「卒成肉酱法」有「熟泥密封」,所谓「熟好泥」,意同「熟泥」,则「泥」下当脱「密封」一类字。又本条没有交代粥和曲怎样放在一起,黄麓森校记:「「以熟」,……乃「入粥」音近之讹」。但《食经》文往往简阙不明,不止此处,兹仍其旧。

(五六)「已尝经试」这一小段是贾氏依据《食经》所载「卒成苦酒法」来进行试作的记录,结果醋也并不好。经改进后,要经过二七日后才变好,已经不是「卒成」快醋了。

(五七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一」,明抄作「壹」。

(五八)院刻、金抄作「密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蜜」。又本条上文二「蜜」字,金抄均误作「密」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不误。

(五九)院刻、金抄作「升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斤」。

(六十)「铜匕」,即铜匙、铜瓢,院刻、金抄误作「铜上」;湖湘本误作「同七」;吾点校改作「铜匕」,与明抄合,兹改正。

「一」「酢」是「醋」的本字。古时酬酢的「酢」,本作「醋」,而酸醋的「醋」,本作「酢」,后来二字互易,以「酢」作为酬酢字,「醋」作为酸醋字。一般说来,《要术》中作名词用时,多作「酢」,而「醋」多作为形容词的「酸」字用。

「二」《要术》中二十三种醋,大多用麦●作为糖化和醋发酵的催化剂,此外也用笨曲、黄蒸等。另外则加入酒糟、酒醅、醋醅或醋浆等。除水以外不用任何配料者,有「动酒酢」一例和引《食经》的蜜醋二例。南方米醋一般不用任何曲类或醋母,光用米和水在高温季节酿成。此种酿法,《要术》中尚无记载。

「三」「溢即加甑」,此醋水少料多,下酿后饭粒吸水膨胀,醋醅上浮,为了不使溢出瓮外,故加甑圈防止。

「四」「饙黍」,这里泛指炊熟的饭,即「再溜饭」。

「五」「栲栳」,柳条编制的圆形盛物器。

「六」「移动」,据下文「移瓮」及「动酒酢法」的「但停置,勿移动、挠搅之」,是指移瓮。

「七」一般的醋,含有3–5%的醋酸,最浓的也不过6–8%,如著名的山西陈醋和四川麸醋。《要术》此醋醋醅较稠,而成醋「美酽少淀」,说明出醋率和醋酸含量都相对地高。下文「大麦酢」一盏醋对一碗水才能吃,酸度很高。

「八」「已」有「随即」的意思,「已熟」,意即将熟,快熟。

「九」「醋浆」,淀粉质的酸化浆液。山西陈醋用一种特制的醋浆(用粟米、高梁和醋曲混合制成)作为醋母投入生产。其醋的酿造过程除原料用粟糠并系固态发酵与《要术》不同外,其调和醋醅专用醋浆不用水一点与《要术》相似。

「一0」「经用」,曾经实际酿造应用过。

「一一」唐韩鄂《四时纂要》「七月」篇「麦醋」条:「取大麦一石,舂取一糙」。「一糙」的程度是:「取一半完人(仁),一半带皮便止。」即一半舂成米,一半带著外皮。《农事幼闻》:「或一舂即止,谓之大一。或筛后再舂,则米愈白净,谓之双糙。他处有三糙、四糙者。」《广雅‧释言》:「草,……造也。」《要术》的「造」,要求「不用作米」,说明草草不求精纯,比「一糙」、「一」还要粗糙些。所谓「细造」,只是比「造」较细,但仍不要求成米。大麦的外皮是不容易舂去的。但保存外皮有利于酿醋,使醋「利严」。所以「细造」决不是舂成细末。「造」、「糙」等都是舂到某种程度的群众口语。舂的久暂不同,现在也有各种不同的名称,如浙东称稍舂为「滑」,半舂为「●」(音惴)。玉篇:「●,半舂也。」音凑。「造」、「糙」、「」、「●」、「●」,实际都是半舂或不到半舂的特用词。

「一二」「白醭」,长在醋醅上面的白色菌醭。

「一三」「●」,同「爆」,《玉篇》:「灼也。」「烧●」,意即烧烤。

「一四」醋酸菌产生一种特殊的,会促使乙醇(酒精)和氧起氧化作用而生成乙酸(醋酸)。由于醇液的天然氧化现象,使人类很早就知道利用酒来酿醋。「回酒酢法」就是重新加入曲米的配料,使醋酸菌大量繁殖,将酸败的酒酿成好醋。

「一五」上条「回酒酢法」是黄酒的发酵醪或成熟醪酸败改酿成醋的方法,此条是经压榨后的成品酒酸败改酿成醋的方法。

「一六」「蒸干黄蒸」,对黄蒸的一种特殊处理法,即将干黄蒸重新加蒸。

「一七」「」,同「麸」。《要术》本文在此条以上均直接用粮食酿醋,自此条以下四条均用粮食加工的副产品酿醋。四川各地酿醋亦多用麸皮,其酿造法采用固态发酵,成熟后加水淋醋,过滤出醋液。

「一八」此酢用酒糟和粟糖酿成,不加其他固体物质的配料。著名的江苏镇江醋作酒糟、砻糠为原料,加入成熟醋醅,采用固态发酵的方法酿成。山西醋以粟糠为原料,和入粟米、高粱和大麦豌豆曲制成的醋浆酿成,亦采用固态发酵法。这二种醋的酿造过程都比《要术》复杂进步。

「一九」「●」,音秋,隔糟取酒的长圆形笼子,俗称「酒笼」。此字作酒笼用始见于《集韵》、《玉篇》、《广韵》则均作「𥬠」,唐韩鄂《四时纂要》「七月」篇亦所「𥬠」。

「二0」「糟熟」,糟、糠调制的醋醅,发酵将成熟。

「二一」「辣」,和「造」同样,也是舂、磨到某种程度的特用口语。「石硙子」即石磨。在磨谷物时,由于在磨眼中一次所添谷物的数量多少不同,其粉碎程度亦不同。添得愈多,磨得愈粗。再多再多,就仅仅脱壳,稍稍轧破而已。有时需要这样做,就采用这样的磨法。这个磨法,正字应作「揧」,音辣,《玉篇》及《广韵》「十二曷」均释为「研破」,意思相符。后见唐韩鄂《四时纂要》「七月」篇作麦醋法正作「磨中揧破」。现在浙东方言中还有这样的口语,其语音与●相近(有音无字),实际是「揧」的转音。《要术》的「辣」,亦借音而已。

「二二」「卧于●瓮中」,将醋料投入●瓮中,覆被瓮口,以利保温发酵。●瓮是近底部的瓮壁上开有孔的瓮。《要术》中唯此醋为固体状态发酵,故醋醅成熟后采取「淋醋法」淋取醋液,●孔即为淋醋而设,即上面淋水,下面●孔中流出醋。下文「夏日作者,宜冷水淋;春秋作者,……汤淋之」,是淋法的申说。固态发酵的醋,通常多采取此法,惟孔子内外的装置有不同。其液态发酵者,则多采用压榨法。

「二三」「苦酒」,即醋。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苦酒,淳毒甚者,酢苦也。」《名医别录》「醋」下陶弘景注:「以有苦味,俗呼为苦酒。」唐梅彪《石药尔雅》卷上《释诸药隐名》:「酢,一名苦酒。」

「二四」既没有交代酒醅的用量,也没有提到灌醅的稀稠程度,怎样「任性多少,以此为率」?如无脱漏,过于疏简,《食经》文常如此。

「二五」「女曲」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地区的习俗名称,下篇引《食经》有「秫米女曲」,是指糯米曲,但也可以是麦曲,见卷九《作菹藏生药法》篇引《食次》「瓜菹法」。

「二六」酿醋原料有大麦、小麦、高粱、粟米、玉蜀黍、豆类、米、粟糠、谷壳、麸皮、酒、酒糟等。《要术》各醋自篇首至此条止,所用原料有粟米、秫米、黍米、大麦、面粉、酒醅、酒、麸皮、酒糟、粟糠、大豆、小豆、小麦和这里的粗米等,除高粱、玉蜀黍外,已完全用到。最后二条引《食经》则用蜜酿醋。

「二七」「炊米曲饭」,指女曲和米一起浸过一宿后漉出来的「米曲」炊成饭。

「二八」本篇《食经》的各种「苦酒」,概用液态发酵。此一例为米醋,具有南方酿醋的特色。

「二九」「直」,但,仍然,简直。

「三0」「乌梅」,青梅在烟突上熏干成黑色的。卷四《种梅杏》篇有「作乌梅法」。

「三一」「荾」,音绥,同「荽」。《文选》潘岳《闲居赋》:「蓼、荾芬芳」。「荾」,六臣注本即作「荽」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二四《阿毗达磨俱舍论》卷一「香荾」:「又作荽,……《韵略》云:「胡荾,香菜也。」……今江南谓胡●。」是「胡荾」,即繖形科的胡荽。卷十也有「胡荾〔五九〕」,那是耳,非《食经》所指。

作豉法(一)第七十二作豉法(二):先作暖荫屋,坎地深三二尺「一」。屋必以草盖,瓦则不佳「二」。密(三)泥塞屋牖,无令风及虫鼠入也。开小户,仅得容人出入。厚作篱「三」以闭户。

四月、五月为上时,七月二十日后八月为中时;余月亦皆得作,然冬夏大寒大热,极难调适。大都每四时交会(四)之际,节气未定,亦难得所。常以四孟月「四」十日后作者,易成而好。大率常欲令温如人腋下为佳。若等「五」不调,宁伤冷,不伤热:冷则穰覆还暖,热则臭败矣。

三间屋,得作百石豆。二十石为一聚。常作者,番次「六」相续,恒有热气,春秋冬夏,皆不须穰覆。作少者,唯须(五)冬月乃穰覆豆耳。极少者,犹须十石为一聚;若三五石,不自暖,难得所,故须以十石为率。

用陈豆弥好;新豆尚湿,生熟难均故也。净扬簸,大釜煮之,申舒「七」如饲牛(六)豆,掐软便止,伤热则豉烂。漉著净地掸(七)之,冬宜小暖,夏须极冷,乃内荫屋中聚置。一日再入,以手刺豆堆中候看:如人腋下暖,便须(八)「八」之。法:以杷杴略取「九」堆里冷豆为新(九)堆之心,以次更略,乃至于尽。冷者自然在内,暖者自然居外。还作尖堆,勿令婆陀「一0」。一日再候,中暖更,还如前法作尖堆。若热汤「一一」人手者,即为失节伤热矣。凡四五度,内外均暖,微著白衣,于新讫时,便小拨峰头令平,团团如车轮,豆轮(十)厚二尺许乃止。复以手候,暖则还。讫,以杷平豆,令渐薄,厚一尺五寸许。第三,一尺;第四,厚六寸。豆便内外均暖,悉著白衣,豉为粗定(十一)。从此以后,乃生黄衣。复掸「一二」豆(十二)令厚三寸,便闭户三日。自此以前,一日再入。

三日开户,复以杴东西作垄耩(十三)豆,如谷垄形,令稀●(十四)均调。杴法,必令至地——豆若著地,即便烂矣。耩遍,以杷耩豆,常令厚三寸。间日耩之。后豆著黄衣,色均足(十五),出豆于屋外,净扬簸去衣。布豆尺寸之数,盖是大率中平之言矣。冷即须微厚,热则须微薄,尤须以意斟量之。

扬簸讫,以大瓮盛半瓮水,内豆著瓮中,以杷急抨之使净。若初煮豆伤熟者,急手抨净即(十六)漉出;若初煮豆微生,则抨净宜小停之。使豆小软(十七)则难熟,太软则豉烂。水多则难净「一三」,是以正须半瓮尔。漉出,著筐中,令半筐许,一人捉筐,一人更汲水于瓮上就筐中淋之,急斗擞(十八)筐,令极净,水清乃止。淘不净,令豉苦。漉水尽,委著席上。

先多收谷●「一四」,于此时内谷●于荫(十九)屋窖中,掊「一五」谷●作窖底,厚二三尺许,以蘧蒢蔽窖「一六」。内豆于窖中,使一人在窖中以脚蹑豆,令坚实。内豆尽,掩席覆之,以谷●埋「一七」席上,厚二三尺许,复蹑令坚实。夏停十日,春秋十二三日,冬十五日,便熟。过此以往则伤苦;日数少者,豉白而用费;唯合熟(二十),自然香美矣。若自食欲久留不能数作者,豉熟则(二一)出曝之,令干,亦得周年。

豉法难好易坏,必须细意人,常一日再看之。失节伤热,臭烂如泥,猪狗亦不食;其伤冷者,虽还复暖,豉味亦恶:是以又须留意,冷暖宜适,难于调酒。

如冬月初作者,须先以谷●烧地令暖,勿焦,乃净扫。内豆于荫屋中,则用汤浇黍穄穰(二二)令暖润,以覆豆堆。每竟,还以初用黍穰周匝(二三)覆盖。若冬作,豉少屋冷,穰覆亦不得暖者,乃须于荫屋之中,内微燃烟火,令早暖,不尔则伤寒矣。春秋量其寒暖,冷亦宜覆之。每人出,皆还谨密闭户,勿令泄其暖热之气也。

《食经》作豉法:「常夏五月至八月,是时月也。率一石豆,熟澡「一八」之,渍一宿。明日,出,蒸之,手捻其皮破则可,便敷于地——地恶者,亦可席上敷之——令厚二寸许。豆须通「一九」冷,以青茅覆之,亦厚二寸许。三日视之,要须通得黄为可。去(二四)茅,又薄掸之,以手指画之,作耕垄。一日再三如此。凡三日作此,可止。更煮豆,取浓汁,并秫米女曲「二0」五升,盐五升,合此豉中。以豆汁洒溲之,令调,以手抟,令汁出指间,以此为度。毕,纳瓶(二五)中,若不满瓶,以矫桑「二一」叶满之,勿抑。乃密泥之中庭「二二」。二十七日,出,排曝「二三」令燥。更蒸之时,煮矫桑叶汁洒溲(二六)之,乃蒸如炊熟久,可复排之。此(二七)三蒸曝则成。」

作家理食豉法(二八):随作多少,精择豆,浸一宿,旦炊之,与炊米同。若作一石豉,炊一石豆。熟,取生茅卧之,如作女曲形。「二四」二七日,豆生黄衣,簸去之,更曝令燥。后以水浸(二九)令湿,手抟(三十)之,使汁出——从指歧(三一)间出——为佳,以著瓮器中。掘地作埳(三二),令足容瓮器。烧埳中令热,内瓮著埳中。以桑叶盖豉上,厚三寸许,以物盖瓮头,令密涂之。十(三三)许日成,出,曝之,令浥浥然。又蒸熟,又曝。如此三遍,成矣。(三四)

作麦豉法:七月、八月中作之,余月则不佳。●(三五)治小麦,细磨为面,以水拌而蒸之。气馏好熟,乃下,掸(三六)之令冷,手挼令碎。布置覆盖,一如麦●、黄蒸法。七日衣足,亦勿簸扬,以盐汤周遍洒润之。更蒸,气馏极熟,乃下,掸去热气,及暖内瓮中,盆盖,于蘘(三七)粪「二五」中燠之。二七日,色黑,气香,味美(三八),便熟。抟作小饼,如神曲形,绳穿为贯「二六」,屋里悬之。纸袋盛笼,以防青蝇、尘垢之污。用时,全饼著汤中煮之,色足漉出。削去皮粕,还举「二七」。一饼(三九)得数遍煮用。热、香、美,乃胜豆豉(四十)。打破,汤浸研用亦得;然汁浊,不如全煮汁清也。

(一)原无「法」字,据卷首总目加。

(二)本篇「作豉法」、「《食经》作豉法」、「作家理食豉法」及「作麦豉法」四条,均仅标目作大字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(三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密」,明抄误作「蜜」。

(四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交会」,明抄误作「文会」。

(五)院刻、金抄作「须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至」。

(六)院刻、金抄作「牛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生」。

(七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掸」,明抄误作「择」。

(八)「便须」,院刻、金抄同;明抄、湖湘本脱「须」字。

(九)院刻作「新」,金抄误作「杂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心」。

(十)「豆轮」,各本同。按拨平峰尖后的豆堆虽说「团团如车轮」,但迳称之为「豆轮」,究竟有些牵强。黄麓森校记:「豆乃至之讹。」有可能。

(十一)院刻、金抄作「粗定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初定」。

(十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豆」;明抄误作「且」,湖湘本误作「具」。

(十三)「耩」,将平舖著的豆耩成垄形,院刻、金抄作「●」,字同,但下文「以杷耩豆」仍作「耩」,兹从明抄、湖湘本一律作「耩」。

(十四)「●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●」,是「●」的俗写。「●」是「穊」的或体字,稠密的意思,和「稀」相对。明抄、湖湘本等作「」,误。

(十五)院刻、金抄作「足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是」。

(十六)院刻、金抄作「即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则」。《要术》中「则」常作「即」字用。

(十七)「小软」,可以解释为不够软。但就上下文语气看,「使豆小软」,以连上文为句较顺,则「小软」应解释为「稍软」。如果这样,下句「则难熟」不成句,上面应脱「不软」一类字。

(十八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斗擞」,明抄作「抖擞」,卷二《胡麻》篇作「斗薮」,「斗」、「抖」古互用,都是颠动、振荡的意思。

(十九)院刻、金抄作「阴」,但上文仍作「荫」,此从明抄、湖湘本。

(二十)「合熟」,院刻、金抄同,指成熟合宜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食此」,误。

(二一)院刻、金抄作「则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取」。又「则」上「熟」字,金抄脱。

(二二)「穰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蘘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里」。下文「黍穰」、「穰覆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均作「蘘」,湖湘本作「穰」、「襄」。但上文三处「穰覆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仍作「穰」,兹一律改作「穰」。

(二三)院刻、金抄作「」,明抄作「匝」,字同,本书统一作「匝」。

(二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去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出」。

(二五)院刻、金抄作「瓶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缾」,字同,兹从院刻作今写。下一「瓶」字,同此情况。

(二六)「洒溲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洒溲」,明抄倒作「溲洒」,湖湘本误作「溲漉」,应先洒后溲,兹从院刻。「洒」、「洒」同字,本书统一作「洒」。

(二七)「此」上疑脱「如」字。

(二八)「作家理食豉法」这条是淡豆豉,仍是《食经》文(上条是咸豆豉),从「如作女曲形」等可证。但下条「作麦豉法」是用小麦作原料的麦豉,是另一项目,仍是贾氏文,从「一如麦●、黄蒸法」等可证。

(二九)院刻、金抄作「浸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湿」。

(三十)「抟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投」,《津逮》本及清刻本作「抟」。按上条亦作「抟」,兹从《津逮》本。

(三一)院刻、明抄作「岐」,金抄也像,湖湘本作「歧」。二字古通用。自六朝以后,歧路字多从止,《唐韵》明白分为二字:「岐,山名」,「歧,歧路」。以后也就这样分用。《要术》他处多作「歧」,本书统一作「歧」。

(三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埳」,同「坎」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「」(下二处同。金抄下二处及院刻的「烧埳」亦讹作「」)。这也是《食经》用词,《要术》本文没有。

(三三)院刻、金抄作「十」,明抄误作「卜」。湖湘本脱自「瓮头」至「又曝」二十二字。

(三四)「三遍成矣」,院刻如文,明抄、湖湘本脱「矣」字,金抄误作「三宿成矣」。

(三五)「●」,院刻误作「●」,金抄误作「●」,明抄误作「●」,湖湘本误作「味」。

(三六)此处及下文「掸去热气」的「掸」,明抄亦均作「掸」(同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),不作「挥」。

(三七)「蘘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同,湖湘本误作「蓑」。

(三八)院刻、金抄有「美」字,明抄、湖湘本脱。

(三九)「饼」,明抄误作「并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四十)「豉」,明抄讹作「●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「一」「坎地深三二尺」,掘地离地面深二三尺,作成半地下室形的密闭暖屋。

「二」「瓦则不佳」,瓦屋不如草屋温暖。

「三」「篱」,秆编成的门苫。

「四」「四孟月」,四季的头一个月,即正、四、七和十月。

「五」「温如人腋下」,指罨制豆豉的品温。「若」有「此」义,「若等」,犹言「这等」,「这样」;「若等不调」就是说不能掌握到「如人腋下」这样的温度时。

「六」「番次」,前番和下次,就是更番相接的意思。

「七」「申舒」,指豆涨开。

「八」「」,这里借作「翻」字。下同,他处(如本卷《蒸缹法》篇「净洗羊肚之」)亦同。

「九」「杷杴略取」,用杷和杴同时操作,即先用杷扒开豆堆外层的一些冷豆,再用杴铲聚成一堆,使外层冷豆在新堆的中心,内层热豆在新堆的外面。「略」,这里意思同「掠」,即从外层掠取。

「一0」「婆陀」即「陂陀」,指斜面平缓而不陡。《广雅‧释诂二》:「陂、陀……'也。」「'」同「邪」,今写作「斜」。

「一一」「汤」,现在写作「烫」。

「一二」「掸」,此处作「摊」字用。下文引《食经》「又薄掸之」,义同。

「一三」「水多则难净」,照理水多容易净,但此处不同,因水少容易在抨击时摩擦去外层污物,水多则浮荡不相冲击,污物不易冲去,反使豆豉冲淡冲烂。

「一四」「●」,据字书同「蘵」(《玉篇》、《广韵》、《集韵》),是一种植物名,仅此一义,这里当然不是这个意思。卷前《杂说》有字书不载的「●」字,「●」可能与「●」同字异写,指谷壳及断茎残叶之类。

「一五」「掊」,扒开铺平。

「一六」粗席古名「蘧蒢」,参看卷七《白醪曲》篇校记(二)。「蔽窖」,蔽覆在作为窖底的谷●之上。

「一七」「埋」,用谷●将席埋覆在下面。这个窖罨豆豉的方法是豆豉的上下二面都用席衬隔著,席的上下二面都用二三尺厚的谷●垫著或覆蔽著。上文「掩席覆之」的席,就是原先垫在底下的「蘧蒢」把它卷覆过来盖在豆豉上面的。

「一八」「澡」,淘洗。《食经》用词,《要术》本文无此用例。

「一九」「通」,周遍,统统。

「二0」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有引《食次》作「秫稻米女曲」法,是一种糯米作的饼曲。这里「秫米女曲」,即指此曲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内容极相似,所称「秫米」,是指糯米,和《要术》本文的「秫米」不同。

「二一」「矫桑」,未详。《艺文类聚》卷八八「桑」引陆机《桑赋》有「矫千条而上征,……崇条蔓而增寻(「增」原误作「曾」,据《太平御览》卷九五五引陆《赋》改正)」,只是形容桑条长而茂盛,恐未必「矫桑」即指长条茂盛的高桑,存疑。

「二二」「乃密泥之中庭」,就在院子中泥封。唐韩鄂《四时纂要‧六月》篇「作豆豉」:「密泥于日中。」其操作相同。

「二三」「排曝」,摊开来晒。

「二四」「取生茅卧之,如作女曲形」,「女曲」的卧法,据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引《食次》是:「以青蒿上下奄之,置床上,如作麦曲法。」「奄」即「罨」字,《食次》的「罨」,就是《食经》的「卧」。

「二五」「蘘粪」,指稿秆秕壳等作的堆肥。「粪」是扫除起来的废物,不是真正的粪屎。

「二六」「为贯」,穿连成一串一串地,作钱贯字解释。

「二七」「还举」,依旧挂起来(原系「屋里悬之」)。卷七《造神曲并酒》篇「又造神曲法」的「任意举、阁」,卷九《饼法》篇「切曲粥」的「袋盛举置」,「举」,都是指悬空挂著。

八和兖「一」初稽反第七十三蒜(一)一,姜二,橘三,白梅四,熟栗黄五,粳米饭六,盐七,酢八。

兖臼欲重,不则倾动起尘,蒜复跳出也。底欲平宽而圆。底尖捣不著,则蒜有麤成。以檀木为兖杵臼,檀木(二)硬而不染汗(三)。杵头大小,令(四)与臼底相安可,杵头著处广者,省手力,而兖易熟,蒜复不跳也。杵长四尺。入臼七八寸圆之;以上,八棱作。平立,急舂之。舂缓则荤臭。久则易人。舂兖宜久熟,不可仓卒。久坐疲倦,动则尘起;又辛气荤灼,挥汗或能洒污(五),是以须立舂之。

蒜(六):净剥,掐(七)去强根「二」,不去则苦。尝经渡水「三」者,蒜味甜美,剥即用;未尝渡水者,宜以鱼眼汤●银洽反(八)半许半生「四」用。朝歌大蒜「五」,辛辣(九)异常,宜分破去心——全心(十)——用之,不然辣(九)则失其食味也。

生姜:削去皮,细切,以冷水和之,生布绞去苦汁。苦汁(十一)可以香鱼羹。无生姜,用干姜。五升兖,用生姜一两,干姜则减半两耳。

橘皮:新者直用,陈者以汤洗去陈垢。无橘皮,可用草橘子;马芹子「六」亦得用。五升兖,用一两「七」。草橘、马芹,准此为度。姜、橘取其香气,不须多,多则味苦。

白梅:作白梅法,在《梅杏篇》「八」。用时合核用。五升兖,用八枚足矣(十二)。

熟栗黄:谚曰:「金兖玉脍「九」」,橘皮多则不美,故加栗黄,取其金色,又(十三)益味甜。五升兖,用十枚栗。用黄软者;硬黑者,即不中使用也。

米饭:脍兖「一0」必须浓,故谚曰:「倍著兖」。蒜多则辣,故加饭,取其甜美耳。五升兖,用饭如鸡子许大。

先捣白梅、姜、橘皮(十四)为末,贮出之。次捣栗、饭使熟;以渐下生蒜,蒜顿难熟,故宜以渐。生蒜难捣,故须先下。舂令熟;次下●蒜。兖熟,下盐复舂,令沫(十五)起。然后下白梅、姜、橘末复舂,令相得。下醋解之。白梅、姜、橘,不先捣则不熟;不贮出,则为蒜所杀,无复香气,是以临熟乃下之。醋必须好,恶则兖苦。大醋经年酽者,先以水调和,令得所,然后下之。慎勿著生水于中,令兖辣而苦。纯著大醋,不与水调醋,复不得美也。

右件法,止为脍兖耳。余即薄作,不求浓。

脍鱼,肉里(十六)长一尺者第一好;大则皮厚肉(十七)硬,不任食,止可作鲊鱼耳。切脍人,虽讫亦不得洗手,洗手则脍湿;要待食罢,然后洗也。洗手则脍湿,物有自然相厌,盖亦「烧穰杀瓠」之流,其理难彰矣。

《食经》曰:「冬日橘蒜兖,夏日白梅蒜兖。肉脍不用梅「一一」。」

作芥子酱法(十八):先曝芥子令干;湿则用不密「一二」也。净淘沙「一三」,研令(十九)极熟。多作者,可碓捣,下绢簁,然后水(二十)和,更研之也。令悉著盆「一四」,合(二一)著扫帚(二二)上少时,杀其苦气——多停则令(二三)无复辛味矣,不停则太辛苦。抟作丸(二四),大如李,或饼子,任在人意也。复曝干。然后盛以绢囊,沈之于美酱中,须则取食。

其为兖者,初杀讫,即下美酢解之。

《食经》作芥酱法:「熟捣芥子,细筛取屑,著瓯(二五)里,蟹眼汤洗之。澄去上清,后(二六)洗之。如此三过,而去(二七)其苦。微火上搅之,少熇「一五」,覆瓯瓦(二八)上,以灰围瓯边。一宿即成。以薄酢解,厚薄任意。」

崔寔曰:「八月,收韭菁「一六」,作捣兖。」

(一)本篇内各「蒜」字,明抄、湖湘本如文;院刻、金抄多作「●」,俗伪字。本书统一作「蒜」。

(二)「檀木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「粳米」,湖湘本作「米」,均误;仅渐西本作「檀木」,是。渐西本是根据湖湘本的眉上原刻校语「米作檀木」改正的。丁国钧校本即据渐西本的原始校本(即吾点系统校勘本,详见附录《宋以来齐民要术校勘始末述评》)转录,其校语是湖湘本刻错自校的校改,并非另有一个明本作「檀木」。

(三)院刻、明抄作「汗」,金抄、湖湘本等作「污」,恐均非,疑应作「汁」,指兖汁。

(四)「令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五)「挥汗或能洒污」,「汗」,金抄误作「污」,明抄误作「汁」,院刻、湖湘本不误。「洒污」,院刻误作「洒汗」,金抄误作「丽污」,明抄不误(「污」,明抄原作「污」,本书统一作「污」)。

(六)本段以下六段,原只「蒜」、「生姜」、「橘皮」、「白梅」、「熟栗黄」、「米饭」六种兖料的名称是大字,内容均作双行小字。但实际这些都是对各种兖料的处理和用量,应作正文大字,兹均改为大字。原不分段,亦分段以醒眉目。

(七)「掐」,明抄误作「稻」。

(八)「银洽反」,院刻、金抄同,但金抄「洽」字窜作正文;明抄作「录洽反」;湖湘本误合成「●合」二字(「●」字是「反录」二字误「反」为「石」又误合成一字),作正文。按「●」,同「煠」,《广雅‧释诂二》「煠」字的曹宪音注有「弋涉」、「士合」等切,《集韵》作「侧洽切」,兹姑从院刻。

(九)院刻、金抄作「●」,但「蒜多则辣」,仍作「辣」;明抄、湖湘本全作「辣」。二字同。本书一律作「辣」。

(十)「全心」,各本同,当有脱误。黄麓森校记:「乃「全」上脱「勿」耳」,有可能。

(十一)「苦汁」,院刻、金抄重文,明抄、湖湘本不重,兹据补。

(十二)「矣」上院刻、金抄、明抄有「之」字,明清刻本没有,兹删去。

(十三)「又」,院刻、金抄误作「人」,明抄、湖湘本不误。

(十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橘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橘皮」,兹从明抄。

(十五)「沫」下明抄、湖湘本有「之」字,衍,据院刻、金抄删去。

(十六)「肉里」,据下篇作鱼鲊法「肉长尺半以上,皮骨坚硬,不任为脍者」,是指去掉头尾后的鱼身。「里」,明抄作「裹」,误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「脍鱼」即指作脍的鱼。《要术》无作脍专篇,八和浓兖是用于食脍的兖,所以连带述及脍鱼法。另外的脍,见于下面《羹臛法》篇。

(十七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肉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骨」。

(十八)「芥子酱法」是另一项目,虽在《食经》文后,仍是《要术》本文。下条芥子酱出自《食经》,故再予标明《食经》。

「作芥子酱法」和「《食经》作芥酱法」,原均仅标目作大字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并改为大字。

(十九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令」,明抄误作「今」。

(二十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水」,明抄误作「犁」。

(二一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合」,明抄误作「令」。

(二二)院刻作「」,湖湘本作「●」,明抄作「帚」,字同;金抄脱。本书统一作「帚」。又「扫帚」,指炊事上用的刷洗用具,或者竟是「炊帚」之误。

(二三)院刻、金抄作「令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冷」。

(二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丸」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圆」,是宋理宗以后避赵桓(宋钦宗)的同音字改的。又「丸」下明抄、湖湘本有「子」字,院刻、金抄无。

(二五)「瓯」是小盂,明抄作「瓮」,湖湘本作「瓮」,均误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二六)「后」,各本同,黄麓森校记:「乃「复」之讹」,应是「复」字。

(二七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去」,明抄误作「失」。

(二八)院刻、金抄作「瓦」,指将瓯倒覆在瓦器上,就放著不移开,外周用灰围著,使吸去水份;明抄误作「瓮」,湖湘本误作「房」。

「一」「兖」,字亦作「虀」、「齑」,本字作「●」。郑玄注《周礼‧天官》「醢人」,酸菜细切的叫做「兖」,全物的叫做「菹」;字从韭,《通俗文》:「淹韭曰兖」(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五引),说明和辛、酸等味分不开。本篇有芥子兖,卷三《荏蓼》篇有「蓼可为兖」,卷九《飧饭》篇「胡饭法」有胡芹、蓼加醋作成的「飘兖」,卷三《种蘘荷芹●》篇有「马芹子,可以调蒜兖」,配料都比较简单。这里「八和兖」用八种物料捣烂调制而成,是一种比较复杂混合的调味品。

「二」「强根」,蒜瓣底部硬结的瘢。

「三」「渡水」,察其用意,似在解去大蒜的辛辣味,所指似是泡腌过的蒜。

「四」「许」是约计数量或混统地指说质量的词,如少许,多许,几许,如许等。所谓「半许半生」,意即一半的程度是生的,亦即「半生半熟」之意。从「●」的含义,也可说明。「●」,《集韵》:「侧洽切」,是在汤中暂沸即捞出,目的在解去某种蔬菜和肉类的苦涩或腥膻的气味,正系半生半熟。当然生熟的程度,决定于沸的时间的长短,过嫩的只能用滚汤泡。这样的处理法,现在群众还叫「●」,方言地区相当广(当然也有相近的转音)。再沸到熟,就是「煮」了。此字有多种写法和借用字,《要术》中有「渫」、「煠」、「●」等。例如卷三《种胡荽》篇作胡荽菹:「汤中渫出之」,卷九《素食》篇「缹茄子法」:「汤煠去腥气」,特别是本卷《羹臛法》篇对莼的处理:「热汤暂●之,然后用,不●则苦涩」,说得更明白,正是这种半生半熟地去苦涩或辣味的●法。

「五」「《朝歌》大蒜」,见卷三《种蒜》篇。《要术》中的菜肴,几乎和酸分不开。关于辛辣,以大蒜论,在本篇和《种蒜》篇一再提到嫌辣,但没有提到嫌荤气。这和陶弘景相反,陶是南方人。他注《名医别录》的「葫」(大蒜)认为:「性最熏臭,不可食。」

「六」「草橘子」,未详,参看本卷《作酱等法》篇注释「六」。「马芹子」,见卷三《种蘘荷斤●》篇注释「七」。

「七」「用一两」,承上文橘皮而言,指橘皮的用量。

「八」「《梅杏篇》」,即卷四《种梅杏》篇,有「作白梅法」,说到「调鼎和兖,所在多入。」

「九」《论语‧乡党》:「脍不厌细。」《说文》:「脍,细切肉也。」它的切法,《礼记‧少仪》说:「牛与羊鱼之腥,聂而切之为脍。」郑玄注:「聂之言●也。先藿叶切之,复报切之则成脍。」是说先批成大片(「●」,也就是「藿叶切」),再回头细切成脍。本卷《作酱等法》篇「作鱼酱法」的「如脍法,披破,缕切之」,正是这样的切法。脍常和鱼腥分不开,故字也写作「鲙」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一「乳穴鱼」下记载说:「吴王江行食鲙,有余,弃江中为鱼,今江中有鱼名「吴王余鲙」者,长数寸,大如簪,是也。」南宋范成大《吴郡志》卷二九「鲙残鱼」引《博物志》「吴王」指孙权,并说:「今有鱼,犹名「吴王余鲙」者,长数寸,大如筋,尚类鲙形。」按所指为银鱼,所以银鱼又名「鲙残鱼。」脍法是细切的肉,这是很好的说明。

「一0」「脍兖」,指脍中用的兖。下文「止为脍兖耳」,义同。

「一一」「肉脍不用梅」,指肉脍所用的兖,不加白梅。则上文「白梅蒜兖」,显然用于鱼脍。

「一二」「用不密」,未详。或有脱讹,待进一步查证。

「一三」「淘沙」,淘洗沙汰。

「一四」「令悉著盆」,使调水研熟的芥子末全贴在盆底,以便于倒覆在炊帚上,使其散失和挥发一部分辛辣的芥子油,所谓「杀其苦气」。

「一五」「熇」,音臛,又音考,指火干;「少熇」,待稍稍干燥。此亦《食经》用语。

「一六」卷三《种韭》篇引《四民月令》「藏韭菁」注:「菁,韭花也。」即韭菜苔。

作鱼鲊第七十四凡作鲊「一」,春秋为时,冬夏不佳。寒时难熟。热则非咸不成,咸复无味,兼生蛆;宜作裛(一)鲊也。

取新鲤鱼,鱼唯大为佳。瘦鱼弥胜,肥者虽美而不耐久。肉长尺半以上,皮骨坚硬,不任为脍者,皆堪为鲊也。去鳞讫,则脔「二」。脔形长二寸,广一寸,厚五分,皆使脔别有皮。脔大者(二),外以过熟伤醋,不成任食(三);中始可噉;近骨上,生腥不堪食:常三分收一耳。脔小则均熟。寸数者,大率言耳,亦不可要「三」。然脊骨宜方斩,其肉厚处薄收皮「四」,肉薄处,小「五」复厚取皮。脔别斩过,皆使有皮,不宜令有无皮脔也。手掷著盆水中,浸洗(四)去血。脔讫,漉出,更于清水中净洗。漉著盘中,以白盐散之。盛著笼中,平板石上迮「六」去水。世名「逐水」。盐水不尽,令鲊脔烂。经宿迮之(五),亦无嫌也。水尽,炙一片(六),尝咸淡。淡则更以盐和糁「七」;咸则空下糁,不复(七)以盐按之。

炊米饭为糁,饭欲刚,不宜弱;弱则烂鲊。并茱萸、橘皮、好酒,于盆中合和之。搅令糁著鱼乃佳。茱萸全用,橘皮细切:并取香气,不求多也。无橘皮,草橘子亦得用。酒,辟诸邪恶,令鲊美而速熟。率一斗鲊,用酒半升(八),恶酒不用。

布鱼于瓮子中,一行鱼,一行糁,以满为限。腹腴「八」居上。肥则不能久,熟须先食故也。鱼上多与糁。以竹篛(九)交横帖「九」上,八重乃止。无篛,菰「一0」、芦叶并可用。春冬无叶时,可破苇「一一」代之。削竹插瓮子口内,交横络之。无竹者,用荆也。著屋中。著日中、火边者,患臭而不美。寒月(十)穰厚茹,勿令冻也。赤浆出,倾却。白浆出,味酸,便熟。食时手擘,刀切则腥。

作裹鲊法(十一):脔鱼,洗讫,则盐和糁。十脔为裹(十二),以荷叶裹之,唯厚为佳,穿破则虫入。不复须水浸、镇迮之事(十三)。只三二日(十四)便熟,名曰「暴「一二」鲊」。荷叶别有一种(十五)香,奇相发起香气,又胜凡鲊。有茱萸、橘皮则用,无亦无嫌也。

《食经》作蒲鲊「一三」法:「取鲤鱼二尺以上,削,净治之。用米三合,盐二合,腌(十六)一宿。厚与糁。」

作鱼鲊法(十七):剉鱼毕,便盐腌。一食顷,漉汁「一四」令尽,更净洗鱼,与饭裹,不用盐也。

作长沙蒲鲊法:治大鱼,洗令净,厚盐,令鱼不见。四五宿,洗去盐,炊白饭「一五」,渍清水中(十八)。盐饭酿。多饭无苦(十九)。

作夏月鱼鲊法:脔一斗,盐一升八合,精米三升,炊作饭,酒二合,橘皮、姜半合,茱萸二十颗,抑(二十)著器中。多少以此为率。

作干鱼鲊法:尤宜春夏。取好干鱼——若(二一)烂者不中,截却头尾,暖汤净疏洗,去鳞,讫,复以冷水浸。一宿一易水。数日肉起「一六」,漉出,方四寸斩。炊粳米饭为糁,尝咸淡「一七」得所;取生茱萸叶布瓮子底;少取生茱萸子和饭——取香而已,不必多,多则苦。一重鱼,一重饭,饭倍多早熟。手按令坚实。荷叶闭口,无荷叶,取芦叶;无芦叶,干苇叶亦得。泥封,勿令漏气,置日中。春秋一月,夏二十日便熟,久而弥好。酒、食俱入。酥涂火炙特精,●「一八」之尤美也。

作猪肉鲊法:用猪肥𫎆「一九」肉。净爓(二二)治讫,剔去骨,作条,广五寸。三(二三)易水煮之,令熟为佳,勿令太烂。熟,出,待干,切如鲊脔:片之皆令带皮。炊粳米饭为糁,以茱萸子、白盐调和。布置一如鱼鲊法。糁欲倍多,令早熟。泥封,置日中,一月熟。蒜、兖、姜、鲊,任意所便。●之尤美,炙之珍好。

(一)「裛」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同;金抄不清楚,像「裹」。黄麓森校记:「乃裹之讹」。日译本改为「裹」字。按《要术》中并无「裛鲊」法,下条就是「作裹鲊法」,此字可能是「裹」字之误。不过考虑到下篇有「作浥鱼法」,注明可以「作鲊」,「浥」同「裛」,兹仍从院刻作「裛鲊」存疑。

(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者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长」。

(三)「不成任食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同,「成」,疑衍;湖湘本「任」作「佳」,亦欠妥。

(四)「洗」,明抄、湖湘本同;院刻、金抄作「法」,误。但从「法」推测,疑「洗」亦误。按「去」本作「●」(见《说文》),因亦写「法」为「●」。「●」和「汰」字极像,极易致误,疑原系「汰」字,院刻承底本误作「●」而作「法」,明抄又误作「洗」。因为此时并没有「洗」,只是浸著自然汰去腥血,等切完脔块,然后才是「净洗」,故字应作「汰」。

(五)院刻、金抄作「之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者」。

(六)院刻、金抄作「片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半」。

(七)湖湘本作「不复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「下复」。按「不复」是说用淡糁不再加盐,「下复」则指淡糁下去后仍下盐,与鱼块淡时没有分别了,而且「下复」在行文上也很别扭,应以「不复」为合理,故从湖湘本。

(八)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升」,明抄误作「斤」。

(九)「篛」即「箬」字(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作「箬」),各本均从艸作「蒻」(注同),讹,兹改正。

(十)院刻、金抄作「寒月」;明抄误作「寒者」,湖湘本脱「寒」字,只一「者」字。

(十一)自「作裹鲊法」至「作夏月鱼鲊法」五条,原均仅标目作大字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(十二)「十脔为裹」,仅院刻如文;「十」,明抄误作「一」;「裹」,金抄误作「浆」,明抄误作「里」,湖湘本误作「穰」,均据院刻改正。

(十三)「之事」,院刻、金抄无,明抄有(湖湘本亦有,但误作「之毕」),以有较完整,卷七《造神曲并酒》篇「又造神曲法」有「无复……之事」句例,兹据明抄加。

(十四)「只三二日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三日」,兹据院刻、金抄补正。

(十五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一种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十种」,误。

(十六)「腌」,明抄误作「酸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十七)这条以下的三条,都是《食经》文。「作干鱼鲊法」以下二条,换了项目,是贾氏本文。

(十八)「渍清水中」,应在「洗去盐」的下面,指将鱼块渍在清水中。全文应作「……洗去盐,渍清水中。炊白饭,盐饭酿」。

(十九)明抄作「苦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「若」。「无苦」,犹言「无患」、「无妨」,兹从明抄。

(二十)「抑」,金抄误作「择」,湖湘本误作「仰」,明抄讹作「●」,据院刻改正。

(二一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若」,院刻、金抄误作「苦」。

(二二)院刻、金抄作「爓」(参看卷六《养猪》篇校记)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烂」,误。

(二三)「三」下明抄、湖湘本衍「分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删去。

「一」「鲊」,音炸,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鲊,滓也,以盐米酿之如菹,熟而食之也。」则所指不仅是酿鱼,凡用盐米酿鱼、肉类,都是「鲊」。《玉篇》:「藏鱼也」,则专指藏鱼,但可以有各种藏法,如腌藏、酱藏、糟藏等。《要术》所称的「鲊」,完全和《释名》相同,类似糟鱼、糟肉。

「二」「脔」,块切肉。这里作动词用,即切成稍厚成片的块肉。更大的脔块,古称「胾」,音置。

「三」「要」,必,呆定,拘泥。

「四」「薄」,指狭,即横面的宽度,不是纵面的厚度;斩得狭一点,横面带皮的宽度就相应的狭了,所以说,「薄收皮」。下文「厚取皮」,同例。据此,「方斩」是指竖斩,不是斩成方块。《要术》烹饪、腌藏各篇所称的「方」,有时即指正割的宽度,不是正方的块。

「五」「小」,古与「少」通用,意即稍微,略微。

「六」「迮」,音责,又音作,也写作「笮」,《玉篇》「迫迮也」。卷十「甘蔗「二一」」引《异物志》:「迮取汁」,实际即今「榨」字。本卷《羹臛法》篇「椠淡」,卷九《炙法》篇「●炙●法」,《作●奥糟苞》篇「作犬●法」、「苞●法」均有此字(均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),本篇下条还有「镇迮」,都是压榨的意思。

「七」「糁」,读如散音,同「●」,《说文》:「以米和羹也。」由此义引申,凡搀和在鱼肉、菜肴中的米饭都叫「糁」。在《要术》中,本篇是用以腌酿鱼、肉,下文羹臛、蒸缹、煎消、菹绿等篇,则用以烹调各种羹肴,都叫做「糁」。

「八」「腴」,音俞,《说文》:「腹下肥也。」

「九」「帖」通「贴」,意即铺贴上去。《多能鄙事》卷一「鱼鲊方」:「入磁罐捺实,箬盖,竹签插定。」就是这里的「以竹篛交横帖上,削竹插瓮子口内,交横络之」。

「一0」「菰」(音姑),禾本科,亦名「蒋」(见卷四)《种枣》篇及卷十「蒋「七一」」),俗名茭笋、茭白。这里是用它的叶。

「一一」「苇」就是芦,但分开来,古时称秀前为「芦」,秀成后为「苇」,好像荻的称秀前为「薍」,秀成后为「萑」。下文称新鲜的为「芦叶」,老的为「干苇叶」,卷六《养羊》篇称「初草实成时」的为「芦、薍」,本卷《黄衣黄蒸及糱》篇称六月的荻为「薍」,《要术》中对于芦、荻二种的名称,还保留著这样的界限。

「一二」「暴」,速成,快熟。

「一三」本篇二条「蒲鲊法」,都没有提到怎样用蒲。按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「蒲菹」条引《诗义疏》吴人以「蒲蒻」为菹,「又以为鲊」,《图经本草》也说香蒲「可以为鲊」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二二中的卷二三「菹鲊」:「藏鱼笋为鲊」。《食经》是南方人作品,这里所称「蒲鲊」,应是指在鱼中杂以蒲笋为鲊,未知《食经》是否有脱漏或略去不提?

「一四」在水中隔出固体物叫做「漉」(参看本卷《黄衣黄蒸及糱》篇注释「二」),不但《要术》本文没有含混,古人著述,也多如此。但这里「漉汁」,指漉去水液,不指固体物。这是《食经》文,贾氏本文,无此用例。

「一五」「白饭」,意即《羹臛法》篇「鳢鱼汤」的「白米糁」。

「一六」「起」,发涨。

「一七」「尝咸淡」,当是指糁,省去以盐和糁一类字。

「一八」「炙」,卷九有《炙法》篇。「●」,本卷有《●腤煎消》篇,其篇首各条就是●鱼鲊法,见各该条注释。「火炙特精,●之尤美」,与下文「●之尤美,炙之珍好」相同。

「一九」「𫎆」,《说文》:「生六月豚。……一曰,一岁曰𫎆。」「猪肥𫎆肉」,意即肥𫎆的猪肉。

脯腊第七十五作五味脯「一」法:正月、二月、九月、十月为佳。用牛、羊、£(一)、鹿、野猪、家猪肉。或作条,或作片,罢「二」,凡破肉,皆须顺理,不用斜断。各自别搥(二)牛羊骨令碎,熟煮取汁,掠去浮沫,停之使清。取香美豉,别以冷水淘去尘秽。用骨汁煮豉,色足味调,漉去滓。待冷,下「三」:盐;适口而已,勿使过咸。细切葱白,捣令熟;椒、姜、橘皮,皆末之,量多少。以浸脯,手揉令彻。片脯三宿则出,条脯须尝看味彻乃出。皆细绳穿,于屋北簷下阴干。条脯浥浥时,数以手搦令坚实。脯成,置虚静库「四」中,著烟气则味苦。纸袋笼「五」而悬之。置于瓮则郁浥;若不笼,则青蝇(三)、尘污。腊月中作条者,名曰「瘃脯「六」」,堪度夏。每取时,先取其肥者。肥者腻,不耐久。

作度夏白脯「七」法:腊月作最佳。正月、二月、三月,亦得作之。用牛、羊、£、鹿肉之精者。杂腻则不耐久。破作片,罢,冷水浸,搦去血,水清乃止。以冷水淘白盐,停取清,下椒末,浸。再宿出,阴干。浥浥时,以木棒轻打「八」,令坚实。仅使坚实而已,慎勿令碎肉出。瘦死牛羊及羔犊弥精。小羔子,全浸之。先用暖汤净洗,无复腥气,乃浸之。

作甜「九」脆脯法(四):腊月取獐、鹿肉,片,厚薄如手掌。直阴干,不著盐。脆如凌雪也。

作鳢鱼脯法:一名鲖鱼也。十一月初,至十二月末作之。不鳞不破,直以杖刺口中(五),令到尾。杖尖头作樗蒱(六)之形「一0」。作咸汤,令极咸,多下姜、椒末,灌鱼口,以满为度。竹杖穿眼,十个一贯,口向上,于屋北簷下悬之,经冬令瘃。至二月三月,鱼成。生刳取五脏,酸醋浸食之,俊美乃胜「逐夷「一一」」。其鱼,草裹泥封,煻灰中爊(七)「一二」乌刀切之。去泥草,以皮、布裹而搥之。白如珂雪,味又绝伦,过饭下酒,极是珍美也。

五味腊(八)法:腊月初作。用鹅、鴈、鸡、鸭、鸧、鳵、凫、「一三」雉、兔、(九)鹑、生鱼,皆得作。乃净治,去腥窍及翠上「脂瓶」「一四」。留「脂瓶」则臊也。全浸,勿四破。别煮牛羊骨肉取汁,牛羊则(十)得一种,不须并用。浸豉,调和,一同五味脯法。浸四五日,尝味彻,便出,置箔上阴干。火炙,熟搥。亦名「瘃腊」,亦名「瘃鱼」,亦名「鱼腊」。鸡、雉、鹑三物,直去腥藏,勿开臆。

作脆腊(十一)法:腊月初作。任为五味腊(十二)者,皆中作,唯鱼不中耳。白汤熟煮,接(十三)去浮沫;欲出釜时,尤须急火,急火(十四)则易燥。置箔上阴干之。甜脆殊常。

作浥鱼法:四时皆得作之。凡生鱼悉中用,唯除–、「一五」上,奴嫌反;下,胡化反。耳。去直(十五)鳃,破腹作「一六」,净疏洗,不须鳞。夏月特须多著盐;春秋及冬,调适(十六)而已,亦须倚咸「一七」;两两相合。冬直积置,以席覆之;夏须瓮盛泥封,勿令蝇蛆。瓮须钻底数孔,拔引去腥汁,汁尽还塞。肉红赤色便熟。食时洗却盐,煮、蒸、炮「一八」任意,美于常鱼。作鲊、酱、爊(十七)、煎「一九」悉得。

(一)「£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獐」,字同,但他处仍作「£」,兹从明抄、湖湘本一律作「£」。

(二)本篇各「搥」字,明抄从手从木不一致,湖湘本全从木,院刻、金抄全从手字通用。本书一律从手。

(三)「青蝇」,明抄、湖湘本同;院刻、金抄倒作「蝇青」。

(四)本条原仅「作甜脆脯法」的标目作大字,余为双行小字,兹改为大字。

(五)明抄脱「中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湖湘本脱「之不鳞不破……作樗蒱之形作」二十三字。

(六)「樗蒱」,从院刻;明抄作「樗蒲」,字通;金抄作「樗●」,误。

(七)院刻、金抄作「爊」;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熝」,误。

(八)「腊」及下条「脆腊」的「腊」,各本均作「脯」,误。黄麓森校记举出四点理由:(一)下条注文「任为五味腊者」,即指此「五味腊」,字应作「腊」;(二)篇首已有「五味脯」,又名「瘃脯」,而此条则云又名「瘃腊」,又名「鱼腊」,明是「腊」字;(三)本条说「一同五味脯法」,正说明本条不叫「五味脯」;(四)《周礼‧天官》「腊人」郑玄注,大物薄析叫做「脯」,小物全干叫做「腊」,篇首「五味脯」是用牛羊等大物作成条片,这里是用鹅鸭等小物全作,明是腊法。所言极有理,而且本篇以脯腊为题,不能没有腊法,前文是脯法,以下二条正接写腊法,无疑是「腊」字之误,故为改正(日译本本条也改了,但下条仍旧)。

(九)院刻作「」,是「●」的简写字,今通作「鹌」,即鹌鹑;金抄、明抄作「鸽」,则指「鸽」和「鹑」,亦未始不可,但院刻自作「」,兹从院刻。

(十)「则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原作「科」,湖湘本作「料」(脱「一种」二字),均误。按《说文系传》:「则,节也,取用有节,刀所以裁制之也。」故「则」有「仅」、「只」义,词曲中多用之。这里是说或牛或羊,「只得一种,不须并用,」显系「则」字之误,故改正。

(十一)「脆腊」,原作「脆脯」,据注文「五味腊」改,参看校记(八)。「脆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」,字同(明抄误作「」,湖湘本误作「●」),本书统一作「脆」。

(十二)「五味腊」,院刻、金抄同;明抄作「三味哺」,湖湘本作「五味哺」,均误。

(十三)院刻、金抄作「接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掠」。

(十四)明抄、湖湘本脱「火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十五)「去直」,疑「直去」倒错,是说只去鳃,和下文「不须鳞」(不去鳞)相应。

(十六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调适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调释」。

(十七)「爊」,明抄、湖湘本仍误作「熝」,院刻墨糊不清,金抄脱,据《学津》本、渐西本改正。

「一」「五味脯」,即五香腊肉。五味即下文的葱白、花椒、生姜、橘皮和豉汁。下文「五味腊法」,也是用这五味来调和。关于脯和腊,混称时都是干肉,分指则有别。《周礼‧天官》「腊人」郑玄注「干肉」说:「薄析曰脯。棰之而施姜桂曰锻修。腊,小物全干。」同是干肉,大动物析成条片的叫做「脯」,小动物全作的叫做「腊」,加姜桂等辛香作料并轻搥使干实的叫做「锻修」(「修」也是干肉)。脯、腊的名称和「锻修」的作法,均见本篇。

「二」「罢」,应作「讫」讲,即完了。又读若迫音,《集韵》同「副」:「判也」。《礼记‧曲礼》郑玄注:「副,析也。」则「罢」可作剖析讲,即切成片。不过「罢」字「同副」的解释,不见于唐以前字书,而且已经说「作片」,何必重言「罢」这个僻典?本卷末《菹绿》篇「白瀹豚法」有「豚令净,罢」的句例,「罢」即作「讫」讲,很通俗。这里也应以通俗讲法为宜,即切肉「完了」之后接著就各别搥破各种的骨,用以煮汁浸渍各该同种的肉。

「三」「下」的对象,迳贯下文葱白、椒、姜、橘皮。将单一的名词和复杂的子句并列著,一起作为动词「下」的宾词,这样的句法,在《要术》中虽有,但不多。

「四」「虚静库」,闲静洁净的储藏间。《释名‧释宫室》:「库,舍也,物所在之舍也。故齐鲁谓库曰舍也。」

「五」「笼」,套起来。

「六」肉受冻叫「瘃」。所谓「瘃脯」,实际就是经腊月风冻而成的「腊肉」。

「七」单纯一色不杂他物叫做「白」,如下文「作脆腊法」的「白汤熟煮」,就是用白开水淡煮。这里「白脯」,对「五味脯」说,就是只用盐、椒,不加五味的。

「八」「以木棒轻打」,这就是郑玄所说的「锻修」,见注释「一」。下文「鳢鱼脯」、「五味腊」,也采用此法。

「九」「甜」,对不加盐说。不加盐的原来味道,在南方叫做「淡」,在北方多叫「甜」。

「一0」「樗蒱之形」,指杖的上端削成尖锐形。「樗蒱」,亦名「五木」。宋程大昌《演繁露》:「五木之形,两头尖锐。」

「一一」「逐夷」,即《作酱等法》篇的「鱁」。这也是吃鱼肠五脏的。

「一二」「煻灰」,即热灰。「爊」,音熬,就是在热灰中煨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十三「煻煨」注:「《通俗文》:「热灰谓之煻煨。」煨,亦爊也。」朱骏声《说文通训定声》:「谓埋物热灰中令熟也。」

「一三」「鸧」,亦名鸧鸹,鸧鸡。「●」,音宝,《玉篇》:「与鸨同」。「凫」是野鸭。

「一四」「腥窍」,指生殖腔。「翠」,广韵:「鸟尾上肉。」「脂瓶」,指尾上的脂腺。

「一五」「–」即–鱼。「」,音获,也叫●鱼、𬶏鱼,也是一种无鳞而多黏液的鱼。又王念孙《广雅疏证》:「今扬州人谓大–为子。」

「一六」「」,音披,破鱼叫「」,据下文「两两相合」,是将一鱼破成两片,上盐后依旧两片合拢成一鱼。

「一七」「倚咸」,偏咸,稍稍多放些盐。

「一八」「炮」,肉外用物包裹,在火中烤炙。参看本卷《蒸缹》篇注释「十二」。

「一九」「作鲊」,将这个腌鱼再作成鲊,上篇有「裛鲊」,或即指此。「酱」,指作成酱鱼。「爊」是火煨。「煎」是油炸。

羹臛「一」法第七十六(一)

《食经》作芋子酸臛法(二):「猪羊肉各一斤,水一斗,煮令熟。成治芋子一升——别蒸之——葱白一升,著肉中合煮,使熟。粳米三合,盐一合,豉汁一升,苦酒五合,口调其味,生姜十两(三)。得臛一斗。」

作鸭臛法:用小鸭六头,羊肉二斤,大鸭五头。葱三升,芋二十株「二」,橘皮三叶,木兰「三」五寸,生姜十两,豉汁五合,米一升,口调其味。得臛一斗(四)。先以八升酒煮鸭也。

作鳖臛法:鳖且完全煮「四」,去甲藏。羊肉一斤,葱三升,豉五合,粳米半合(五),姜五两,木兰一寸,酒二升,煮鳖。盐、苦酒,口调其味也。

作猪蹄酸羹一斛(六)法:猪蹄三具「五」,煮令烂,擘去大骨。乃下葱、豉汁、苦酒、盐,口调其味。旧法用饧六斤,今除也。

作羊蹄臛法:羊蹄七具,羊肉十五斤。葱三升,豉汁五升,米一升,口调其味,生姜十两,橘皮三叶也。

作兔臛法:兔一头,断,大如枣。水三升,酒一升,木兰五分,葱三升,米一合,盐、豉、苦酒,口调其味也。

作酸(七)羹法:用羊肠二具,饧六斤,瓠叶六斤。葱头二升,小蒜三升,面三升,豉汁、生姜、橘皮,口调之。

作胡羹法:用羊六斤,又肉四斤,水四升,煮;出,切之。葱头一斤,胡荽一两「六」,安石榴汁数合,口调其味。

作胡麻羹法:用胡麻一斗,捣,煮令熟,研取汁三升。葱头二升,米二合,著(八)火上。葱头、米熟,得二升半在。

作瓠叶羹法:用瓠叶五斤,羊肉三斤。葱二升,盐蚁「七」五合,口调其味。

作鸡羹法:鸡一头,解骨肉相离,切肉,琢「八」骨,煮使熟。漉去骨,以葱头二升,枣三十枚合煮。羹一斗五升。

作笋●「九」鸭羹法:肥鸭一只,净治如糁羹法(九),脔亦如此。●四升,洗令极净;盐净,别水煮数沸,出之,更洗。小蒜白及葱白、豉汁等下之,令沸便熟(十)也。

肺(十一)「一0」苏本切(十二)法:羊肺一具,煮令熟,细切「一一」。别作羊肉臛,以粳米二合,生姜煮之。

作羊盘肠雌解(十三)法:取羊血五升,去中脉麻迹「一二」,裂之。细切羊胳肪(十四)二升,切生姜一斤(十五),橘皮三叶,椒末一合,豆酱清一升,豉汁五合,面一升五合和米一升作糁,都合和,更以水三升浇之。解大肠,淘汰,复以白酒一过洗肠中,屈申以和灌肠。屈长五寸「一三」,煮之,视血不出,便熟。寸切,以苦酒、酱食之也。

羊节解法:羊●「一四」一枚,以水杂生米三升,葱一虎口「一五」,煮之,令半熟。取肥鸭肉一斤,羊肉一斤,猪肉半斤,合剉,作臛,下蜜令甜。以向熟「一六」羊●投臛里,更煮,得两沸便熟。

治羊,合皮如猪(十六)法「一七」善矣。

羌煮法:好鹿头,纯「一八」煮令熟。著水中洗,治作脔,如两指大。猪肉,琢,作臛。下葱白,长二寸一虎口,细琢姜及橘皮各半合,椒少许;下苦酒、盐、豉适口。一鹿头,用二斤猪肉作臛。

食脍鱼莼羹(十七):芼「一九」羹之菜,莼为第一。四月莼生,茎而未叶,名作「雉尾莼」,第一肥美。叶舒长足,名曰「丝莼」。五月六月用丝莼「二0」。入七月,尽九月十月内,不中食,莼有蜗虫「二一」著故也。虫甚微细,与莼一体,不可识别,食之损人。十月,水冻虫死,莼还可食。从十月尽至三月,皆食「瑰莼」。瑰莼者,根上头、丝莼下茇也(十八)。丝莼既死,上有根茇,形似珊瑚,一寸许肥滑处任用;深取即苦涩。

凡丝莼,陂池种「二二」者,色黄肥好,直净洗则用;野取,色青,须别铛中热汤暂●「二三」之,然后用,不●则苦涩。丝莼、瑰莼,悉长用不切。

鱼、莼等并冷水下。若无莼者,春中可用芜菁英「二四」,秋夏可畦种芮(十九)菘、芜菁叶,冬用荠叶(二十)以芼之。芜菁等宜待沸,接去上沫,然后下之「二五」。皆少著,不用多,多则失羹味。干芜菁无味,不中用。豉汁于别铛中汤煮一沸,漉出滓,澄而用之。勿以杓抳「二六」,抳则羹浊——过「二七」不清。煮豉但作新琥珀色而已,勿令过黑,黑则●「二八」苦。唯莼芼而不得著葱、及米糁、菹、醋等。莼尤不宜咸。羹熟即下清冷水,大率羹一斗,用水一升,多则加之,益羹清俊甜美(二一)。下菜、豉、盐,悉不得搅,搅则鱼莼碎,令羹浊而不能好。

《食经》曰:「莼羹:鱼长二寸,唯莼不切。鳢鱼,冷水入莼;白鱼「二九」,冷水入莼,沸入鱼。与咸豉。」又云:「鱼长三寸,广二寸半。」又云:「莼细择,以汤沙「三0」之。中破(二二)鳢鱼,邪截令薄,准「三一」广二寸,横尽也,鱼半体(二三)。煮三沸,浑下「三二」莼。与豉汁、渍盐「三三」。」

醋菹鹅鸭羹(二四):方寸准,熬「三四」之。与豉汁、米汁。细切醋菹「三五」与之,下盐。半奠「三六」。不醋「三七」,与菹汁。

菰菌「三八」鱼羹:「鱼,方寸准。菌,汤沙中出,擘(二五)。先煮菌令沸,下鱼。」又云:「先下,与鱼、菌(二六)、(二七)、糁、葱、豉。」又云:「洗,不沙。肥肉亦可用。半奠之。」

笋思尹反(二八)●「三九」古可反鱼羹:●,汤渍令释,细擘。先煮●,令煮沸。下鱼、盐、豉。半奠之。

鳢鱼臛:用极大者,一尺巳下不合用。汤鳞治,邪截,臛叶「四0」方寸半准。豉汁与鱼,俱下水中。与研米汁「四一」。煮熟,与盐、姜、橘皮、椒末、酒。鳢涩,故须米汁也。

鲤鱼臛:用大者。鳞治,方寸,厚五分。煮,和,如鳢(二九)臛。与全米糁。奠时,去米粒,半奠。若过米奠,不合法也。

脸●「四二」:上,力减切;下,初减切。用猪肠。经汤出,三寸断之,决破,细切,熬。与水,沸,下豉清、破(三十)米汁,葱、姜、椒、胡芹「四三」、小蒜、芥——并细切锻(三一)「四四」。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,将奠与之(三二)——早与血则变。大可增米奠(三三)。

鳢鱼汤:●「四五」,用大鳢,一尺已下(三四)不合用。净(三五)鳞治,及霍叶(三六)斜截为方寸半,厚三寸(三七)。豉汁与鱼,俱下水中(三八)。与白米糁。糁煮熟,与盐、姜、椒、橘皮屑末(三九)。半奠时,勿令有糁。

●「四六」臛:汤𬊈徐廉切,去腹中,净洗,中解,五寸断之,煮沸,令变色。出,方寸分(四十)准,熬之。与豉清、研汁(四一),煮令极熟。葱、姜、橘皮、胡芹、小蒜,并细切锻与之。下盐、醋。半奠。

椠七艳切淡「四七」:用肥鹅鸭肉,浑煮。研为候(四二),长二寸,广一寸,厚四分许。去大骨。白汤别煮椠,经半日(四三)久,漉出,淅箕中杓迮去令尽(四四)。羊肉,下汁中煮,与盐、豉。将熟,细切锻胡芹、小蒜与之。生熟如烂(四五),不与醋。若无椠,用菰菌——用地菌,黑里不中。椠,大者中破,小者浑用。椠者,树根下生木耳,要复接地生,不黑者乃中用。米奠(四六)也。

损(四七)肾:用牛羊百叶,净治令白,叶切「四八」,长四寸,下盐、豉中(四八),不令大沸——大熟则肕,但令小卷止(四九)。与二寸苏,姜末,和肉。漉取汁「四九」,盘满奠。又用肾,切长二寸,广寸,厚五分,作如上。奠,亦用八「五0」。姜、,别奠随之也。

烂熟:烂熟肉,谐「五一」令胜刀,切长三寸,广半寸,厚三寸半。将用,肉汁中葱、姜、椒、橘皮、胡芹、小蒜并细切锻,并盐、醋与之,别作臛。临用,写臛中和奠。有沈「五二」,将用乃下,肉候汁中小久则变,大可增之。

治羹臛伤咸法:取车辙中干土末,绵(五十)筛,以两重帛作袋子盛之,绳系令坚坚「五三」,沈著铛中。须臾则淡,便引出。

(一)自本篇以下至卷九《饧𫗦》篇共十三篇(《醴酪》篇除外),引用大量《食经》文,《食次》文也不少,文字简阙,句法迥异,名物、用语有突出的差异,尤其有一些特殊的「礼制」,都表现出它们的特征。例如「琢」、「锻」、「屈」、「准」、「沙」、「●」、「谐」、「熬」乃至「苦酒」、「女曲」等等,特别是「奠」的种种限制,都是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特有用语和成规。此外「又云」、「一本」,在各篇中错见杂出,其非《要术》本文,更为明显。即以本篇论,只有篇中部的「食脍鱼莼羹」条是《要术》本文,篇末的「治羹臛伤咸法」,可能也是,其余都是《食经》文。该书等所有同字异写的字和俗讹字等,均仍其旧。

(二)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「臛」引《食经》:「有芋子酢臛法。」但只有名称,没有作法。

(三)「口调其味,生姜十两」,调味后生姜后下,当然可以,但「十两」,似太多,疑有误。

(四)「得臛一斗」,本条所下材料很多,不可能只得一斗臛,应有误字。又所下水液只有「豉汁五合」,而「八升酒」也不够煮许多鸭,又没有放盐。下文「作羊蹄臛法」等条,有类似情况。这些都是《食经》文简阙不明确或有错漏的地方。

(五)「粳米半合」,「半合」只合到现在的1%升,即约十毫升,似太少,未知是否有误。

(六)「斛」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同,金抄作「解」,均不可解。这条也没有提到用水量,旧法还用六斤饴糖,也许水包括在豉汁中。另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「羹」引《食经》有「猪蹄酸羹法」,无「一斛」二字,存疑。

(七)「酸」,各本同,但内容并没有用酸料,却用饴糖六斤,疑脱「苦酒」或酸菜之类的配料,或者「酸」字有误。

(八)院刻、金抄作「著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煮」。此处「著」上应重复「合」字,作「合著火上」,即将葱头与米一起合和在胡麻汁中,放在火上煮。下篇《蒸缹法》引《食经》「蒸肫法」有「合著甄中」,用例相同。

(九)「糁羹法」,据下文「脔亦如此」,是一种羹法的名称,但《要术》中并无此法。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「羹」引《食经》有「猪蹄酸羹法、胡羹法、鸡羹法、笋笴鸭羹法」,则不但说明本篇中和这些名称相同的羹法是引自《食经》,同时也可能《食经》中另有「糁羹法」,《要术》未引。

(十)「熟」,明抄误作「热」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不误。

(十一)本条二「肺」字,院刻、明抄均作「胏」,俗讹字,金抄讹作「●」、「胏」,湖湘本均作「肺」,是正字。

(十二)「切」,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作「反」,院刻作「切」。下文「笋●」、「脸●」、「𬊈」、「椠」六字的音切,明抄、湖湘本均作「反」,院刻、金抄均作「切」。兹均从院刻。

(十三)「雌解」二字,暂从金抄,但也只有「解」字对;院刻、明抄作「雌斛」,湖湘本作「●斛」,二字都错。按「雌」,乖谬已甚,「●」更不成字,此字应是「●」字之误。「●」,音勘,同「●」。《说文》:「●,羊凝血也。」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血●(按应是「●」字之误,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九引《释名》即作「●」),以血作之,增其酢、豉之味使苦,苦以消酒也。」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「食目」:「广之人食品中有……●。」崔龟图注(原题崔龟图注,但实际已和段公路自注有混淆。崔亦唐时人):「今广人生以五味酢食之。按《证俗音》云:「南人谓凝牛羊鹿血为●,以虀噉之消酒也。」」本条以凝固羊血加豉、苦酒等的作法,正与《说文》、《释名》、《北户录》所说相同。字的从血从●,也和这里的以血为馅相合。《神农本草经》「藕实」陶弘景注:「宋帝时太官作血●。」正是南朝食品。至于「斛」,又是「解」字形近而讹,金抄作「解」,是。「解」是析解,古时对牲体有各种解法,这里只是作一般的解割讲。因此所谓「羊盘肠●解」,实际就是羊肠灌血并切成短段的一种食馔。

(十四)「胳肪」,「胳」是「腋下」,即肋骨两侧,但羊脂不在腋下,而在腰部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三「肪●」引《通俗文》:「在腰曰肪,在胃曰●。」在腰部的,在猪就是「板油」,在羊也叫「腰油」。「●」即「●」字,卷九《炙法》篇贾氏本文「肝炙」条有「羊络肚●脂」,即《通俗文》所谓「在胃曰●」,描状正确,即指「花油」,也叫「网油」。这里「胳肪」显系「络肪」之误。但这是《食经》文,卷九《炙法》篇引《食经》(?)「啗炙」条还有所谓「羊猪胳肚●」,仍然以「胳」为「络」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这类书,颇有借用讹字的特色,这种地方恐未必是后人抄错,故均仍其旧不改。

(十五)「生姜一斤」,本条所有配料均以升合计,同时似乎也多了些,未知是否「一升」之误。

(十六)「」是小猪,本作「豚」,或作「●」,均同字异写。在《要术》这三种写法都有,但作「」极少。这里院刻、湖湘本作「」,明抄作「●」,金抄误作「●」。这是《食经》文,兹仍院刻之旧。

(十七)「鱼莼羹」这条是另一项目,叙述周详,反复交代,和别处一样,表现出贾氏本文的特色。《食经》中也有鱼莼羹的馔治法,所以引在这一条的后面。

(十八)「也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十九)「芮」,音锐,字书解释为「小貌」,在这里虽可解释为菜秧或小菘菜(如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引《食次》「汤菹法」有「少菘」),但这个名称很特别,可能仍是错字。日译本作「小菘」解释。

(二十)院刻、金抄作「荠叶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荠菜」。陆游《食荠诗》:「挑根择叶无虚日」,作「叶」自可,故从院刻。

(二一)「俊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」,俗字;明抄作「」,误;湖湘本作「隽」,字同。本书统一作「俊」。「美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、渐西本误作「羹」,《津逮》本、《学津》本作「美」,兹改正。

(二二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中破破」,多一「破」字,据院刻、金抄删去。

(二三)「横尽也」,指横批鱼片,但连著「鱼半体」,不好解释,疑「也」是衍文,或者应在句末作「横尽鱼半体也」,差可解释。「半体」指中破后的半片鱼身,「横尽」就是就半片鱼身横批出头。

(二四)自此以下至「烂熟」条,都是《食经》文。供奠上有一定的装法,为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特色。这些大概都是宴飨上的食馔,所谓「经」、「次」,应与此有关。

(二五)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「劈」,湖湘本作「擘」,实际应是「擘」字,兹从湖湘本。

(二六)「先下,与鱼、菌……」,「与鱼」二字应倒错。因为「先下」,承上文后下鱼而言,这里又法的不同,是先下鱼,后下蕈等,应作「先下鱼,与菌……」。

(二七)「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同,湖湘本作「菜」。按「」,同「莫」。《诗经。魏风‧汾沮洳》:「言采其莫。」据孔颖达疏引陆玑《疏》,「莫」是蓼科的酸模(参看卷十「藄〔九一〕」注释「二」)。但在这个鱼蕈羹中,忽然采用这种野菜作和头,很觉突兀,仍疑是「米」字之讹。

(二八)「尹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丑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二九)「鳢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鲤」,误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三十)「破」,虽亦可通,仍应是「研」字之讹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「食目」称:「南朝食品中,有……脸●(原误作「临脸」,陆心源据宋本校勘的《北户录》本,据《要术》改正)」。崔龟图注:「脸●法:用猪肠,经沸汤出,三寸断之,决破,细切,熬之。与水,沸,下豉汁、研米,葱、姜、椒、胡芹、蒜。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,将奠与之——早与血则变也。」崔注即根据《要术》,可据以参校《要术》文。「破」,正作「研」。

(三一)所有「锻」字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等均作「鍜」,误。按「鍜」,只有「铔鍜」一个解释,是指「颈铠」,在这里毫不相干。「锻」是锤炼,引申为细斫,兹一律改正(渐西本已改作「锻」)。

(三二)「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,将奠与之」,「血,将」,原倒作「将血」,无法解释。按这里是说血要在将盛供时才下锅,下早了,会变老,所以说:「早与血则变」,必须是「血,将」,兹据《北户录》崔龟图注改正(引文见校记(三十))。关于「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」,不读成:「下盐、醋、蒜子。细切血」,或读成:「下盐、醋、蒜子细切。血,……」,是因为上面已经用了小蒜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只有先下胡芹、小蒜,再下盐、醋的例子,没有重复下小蒜的,而且小蒜已经「并细切锻」,不可能又来「细切」;如果「蒜子」指大蒜,则全书中全是用「小蒜」,没有重复用大蒜。「蒜子细切血」,意即切血如蒜子大,犹下文「捐肾」条的「叶切长四寸」,或卷九《作●奥糟苞》篇引《食次》的「柳叶细切」。

(三三)「大可增米奠」,很难理解;《北户录》崔龟图注「大」作「也」,属上句(引文见校记(三一)),倒可以解释。不过考虑到下文「烂熟」条还有「大可增之」,卷九《炙法》篇「饼炙」条又有「用则班,可增」,这些都是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,应一并解决。刘寿曾怀疑「饼炙」条的「可增」是「可憎」之误。这样该条可以解释,本条也可讲得通,即应读成:「早与血则变,大可憎」,下文「米奠」是「半奠」之误。「烂熟」条改成「大可憎之」,仍无法解释,则「之」应是衍文,或是「也」字之误。这样改了,虽可解释,但也只是推测而已。总之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有很多是当时在祭飨上的无聊「礼制」,而且文字又极简涩,还可能有错脱,我们不去追究,姑仍其旧存疑。

(三四)「已下」,原作「巳上」,误,据上文「鳢鱼臛」条「一尺已下不合用」改正。

(三五)鳢鱼有黏液,上文「鳢鱼臛」是「汤鳞治」,下文「●臛」,也用「汤𬊈」。这里「净鳞治」当然可以解释,但可能仍应作「汤鳞治」。现在群众「褪」多黏液的鱼类也常用热汤。

(三六)「藿叶」,《食经》又写作「霍叶」、「臛叶」,参看注释「四0」。

(三七)「三寸」,疑系「半寸」之误(「半」字烂了一直,就容易错成「三」)。

(三八)「水中」下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又有一「水」字,据「鳢鱼臛」条例及从湖湘本删去。

(三九)「屑末」,原作「屑米」,与「白米糁」重复,「米」应是「末」字之误,兹改正。

(四十)「分」,疑「半」之误。日译本改为「半」字。

(四一)「研汁」,应是「研米汁」,脱「米」字。

(四二)「研为候」,不可解,黄麓森以为是「斫为条」之误,据下文「长二寸,广一寸,厚四分许」,很合理。

(四三)「日」,金抄、湖湘本误作「月」,院刻、明抄不误。

(四四)「漉出,淅箕中,杓迮去令尽」,「箕」,原作「其」,误。按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「木耳菹」条,木耳经过煮五沸后,漉出再在冷水和酸浆水中洗过几道才用。这里漉出后再加淘淅,应该就在淅箕中淘洗,并用杓底压去腥水。卷九各篇引《食次》文「淅箕」屡见。「杓」指舀水的瓢杓。「淅箕」即淘米箕,俗亦称「筲箕」。「其」应是「箕」字之误,兹改正。「迮去」下应有「水」字,但这是《食经》文,它就是这样含糊的。

(四五)「烂」,院刻、金抄讹作「●」,明抄、湖湘本不误。「如」作如像、如同解释。

(四六)「米奠」,疑「半奠」之误。

(四七)「损」,其义未详。日译本据猪饲校记改为「胘」(音贤)字,则是牛百叶,虽可解释,但未说明根据。

(四八)「豉中」,疑系「豉汁」之误。

(四九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止」;院刻、金抄作「上」,连下句读。兹从明抄。

(五十)「绵」,疑应作「绢」。

「一」《说文》:「羹,五味盉羹也。」「盉」即「和」字。「Ë,肉羹也。」「Ë」即「臛」字。王逸注《楚辞招魂》:「有菜曰羹,无菜曰臛。」大体上可以这样说。孔安国注《尚书说命》的「若作和羹,尔惟盐梅」说:「羹须盐醋以和之。」以杂和为羹,与许、王二说相通,并且是带酸味的。另一种解释,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羹(按原作「叹」,此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引改),汪也,汁汪郎也。」「●(按同「臛」),蒿也,香气蒿蒿也。」则羹是多汤的,臛是浓重少汁的。《广雅‧释器》:「●谓之●。」「●」即「羹」字。「●」即「湆」字,音泣,也写作「湆」,从泣从肉,正是《释名》所说的「汁汪郎」,现在浙东还叫多汤的肉羹为「湆」。综上所说,羹是有菜的,多汁的,带酸的;反之为臛。本篇所称的羹臛,虽未必完全如此,大体上也还是羹是比较多菜的,多汁的;臛可以是带汁带酸的,也可以是干炒的。《重修政和证类本草》卷十九「丹雄鸡」引《食医心镜》:「鸡肠一具,治如常,炒作臛。」本篇的臛,有煮的,炒的,酸的,甜的,块肉的,细切或琢碎的,都以禽畜的肉为主要材料。

「二」「株」,《艺文类聚》卷九一「鸡」引《庄子》逸篇:「羊沟之鸡,三岁为株。」司马彪注:「羊沟,斗鸡处。株,魁帅也。」是「株」有「魁」义,又直根为「株」,这里当是指芋魁,即芋头,恐未必是二十丛芋。

「三」木兰,木兰科,落叶乔木,古时用其树皮作香味料,如用桂皮。《名医别录》:「木兰,……皮似桂而香。」陶弘景注:「零陵诸处皆有。状如楠树,皮甚薄而味香辛。今益州有皮厚状如厚朴,而气味为胜。今东人皆以山桂皮当之,亦相类。」

「四」「且」,姑且,暂且,意即暂且先作处理。「煮」,在这里也只能是「●」一下,目的在去甲脏。

「五」「具」,就是「副」,大概以四蹄为一副。

「六」卷三有《种胡荽》篇。胡荽的子实是辛香可作香味料的。这里「胡荽一两」,即用子实。

「七」「盐蚁」,未详,也许是一种细盐。《今释》疑「盐豉」或「盐●」之误。日译本迳改为「盐豉」。

「八」「琢」和「切」不同,「切」是用手按著顺次地切,「琢」是不拘怎样乱刀地斩。斩得很碎,就是下文常见的「细琢」。字亦写作「斮」。

「九」「」,读如过音,《广韵》上声「三十三哿」:「笋●,出南中。」据下文洗净盐后还要经过煮洗手续,是相当咸的笋干。

「一0」「」,音损,《广韵》上声「二十一混」:「,切熟肉更煮也。」《释名‧释饮食》:「肺,,饡也,以米糁之如膏饡也。」据本条所述,则是羊肺煮熟细切,下羊肉臛中加米糁再煮,兼有《释名》、《广韵》所说的二种作法。

「一一」就烹饪各篇仔细比对,所称「细切」,一般是指切成细丝。

「一二」「去中脉麻迹」,未详。《玉篇》「脉,……血理也。」也许是指去掉血液凝固后结在表层的血纤维。

「一三」「屈」是物件个数的名称,犹言「一卷」、「一筒」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记载有广州的一种「规白可爱,薄而复明」的「米」说:「按梁刘孝威谢官赐交州米四百屈。详其言屈,岂今之数乎。」所谓「四百屈」,其实就是「四百卷」。这里「屈长五寸」,就是截成五寸长的一屈,也就是一筒。刘孝威和《食经》的「屈」,都是南方的方言,我们怀疑《食经》出于南人的手笔,这也是一个佐证。但上文的「屈申」,如字,指肠的一屈一申以灌馅子。「和」,指灌肠的「和头」,即和合成的血馅子。

「一四」「●」,本作「膍」,反刍类的重瓣胃,即俗所谓「百叶」。

「一五」「一虎口」,拇指和食指间的一围。

「一六」「向」是「趋向于」;「向熟」,即将熟,亦即上文的「半熟」。

「一七」「治羊,合皮如猪法」,指宰治羊只,要连皮不剥,同𬊈猪法一样。这一句是治羊法的总交代,不仅关于本条。

「一八」「纯」,单纯,整个。

「一九」「芼」,音帽,是杂在羹里面的菜,因亦称在羹里面加菜为「芼」。南宋范成大《吴郡志》卷二九「菰叶羹」:「今人作鲈鱼羹,乃芼以莼,尤有风味。」

「二0」莼在春夏间,其嫩茎、叶尚未开展时采摘者,品质最好,称为「稚莼」。其后叶稍舒长,品质次之,今亦名「丝莼」。至秋季植株衰老,叶小而味苦,不堪蔬食,仅可作为饲料,则称「猪莼」。

「二一」「蜗虫」,据下文当是寄生于莼的一种小虫。唐韩鄂《四时纂要‧七月》篇采《要术》则作「蠋虫」。

「二二」卷六《养鱼》篇「种莼法」提到在陂湖中种莼。

「二三」「●」,本作「煠」,也写作「渫」、「●」,均与「●」同,是在汤中暂沸即出,去其苦涩,详见《八和兖》篇注释「四」。

「二四」「英」,指嫩叶。

「二五」「接去上沫,然后下之」,所指应是冷水先下鱼,待水沸后撇去上层浮沫,然后下菜。

「二六」「抳」,音尼,《集韵》「六脂」:「研也。」

「二七」「过」,指过掉渣滓,也就是澄取清汁。因研搅过的豉汁,过滓不清,所以使羹浑浊。

「二八」「●」,音干,《玉篇》:「咸也。」但《要术》是淡豆豉,而且特别用这个字,应与咸有别,应是指苦涩味。

「二九」「白鱼」,也叫●鱼、鱎鱼。《本草纲目》卷四四:「●,形窄,腹扁,鳞细,头尾俱向上。」王念孙《广雅疏证》:「今白鱼生江湖中,鳞细而白,首尾俱昂,大者长六七尺。」

「三0」「沙」,下文屡见,是《食经》的特用词,不一定是错字。按「煠」、「●」等字,也有用「汋」字和借用「淖」、「焯」等字的,郭璞《诗义疏》等常用「汋」字,如卷六《养鱼》篇「莼」下引《诗义疏》:「又可汋,滑美」,即上文「凡丝莼,……热汤暂●之」的「●」字。这里引《食经》对莼的处理法相同,「沙」就是「煠」的借音字。《食经》兼有南北口味和南北方产物,而南方的味道特别浓重;上菜有严谨的「成规」;蒸全熊、全牲,派头大;文字简阙(不是简洁),颇有「想当然」的地方,用词不严谨,并多借用俗讹字等等,有很多特色。《食次》也和《食经》相像,而南方的味道更浓厚些。《北户录》卷二「食目」中,记载有许多「南朝食品」和「《经》云」的食品,有不少和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相同,而且也有「奠」法,都可以作为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是出于南人手笔的参证。

「三一」「准」,照字面解释,即是「准」字,「准广二寸」,意即「以广二寸为准」,例如下面《●腤煎消法》篇引《食经》有「成治准此」。但细检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用这字时,只表明了长和广,没有说厚度,和一般的「准」,似有不同。按「准」有平衡义,怀疑这和「屈」同样是一种块形上的特用名词。「屈」是圆卷形的一筒,「准」是平而广的片块,大概和「轩」、「藿」略相当。

「三二」「浑」,全物的,整个的。《要术》中多用这字,如「浑下」、「浑用」、「浑奠」、「浑豉」等,都是全物不分割、不研碎的意思。

「三三」「渍盐」,浸渍后澄去渣滓的浓盐汁,避免搅拌使羹浑浊。

「三四」古时干炒叫「熬」。下文「脸●」条:「熬,与水」,熬过以后才加水,也是炒。另外,油煎也叫「熬」,如下面《●腤煎消法》篇引《食经》「膏油熬之」。

「三五」「醋菹」,即酸泡菜。

「三六」「奠」的原义是「置著」的意思,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中凡置著都叫「奠」。郑玄注《礼记‧玉藻》「奠茧」:「奠,犹献也。」孔颖达疏:「凡献物必先奠于地,故云「奠,犹献也」。」说明「奠」也是「置」。置就是放置,碗放在桌上是置,菜放进碗里面也是置,现在浙东方言尚有称装盛为「置」,如盛饭、盛菜等,概称「置饭」、「置菜」。这个还保存著古义的方言,在浙东用「奠」的本义字「置」,在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即用「奠」的本字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「食目」:「又按南朝食品中有奥肉法,奥即褒类也。又有●腤煎消法,陷炙,糟肉,范炙,纯蒸鱼,白瀹肫法,……蜜纯煎鱼,脸●,下淡。奠有蝉臛,……。《经》云:跳丸炙,……。」列有多种羹、肴、饼、炙的「食目」,多与本卷和卷九各篇引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所称相同。所谓「南朝食品」,所谓「《经》」,当出《食经》一类的书。可注意的,其下文并称:「又果奠合子有寒具……。」卷三「红梅」崔龟图注:「按梁朝上馔糁奠合子内有枸橼」。「馔」是菜肴,「糁」是蜜饯(这里不是米糁,参看卷十「枸橼〔三五〕」注释「二」),「寒具」是油炸子,这些菜果都装在「奠合子」内供上席,证明「奠」是装盛食物的容器,因亦称其装盛法为「奠」。《多能鄙事》则迳称为「供」,如卷二「入楪供」、「入芥末供之」等。「奠」字下文用得很多,有多种的奠法,无非是各种不同的盛供方法而已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九及卷八五六引卢谌《祭法》有「四时祠,皆用肺●」,「春夏秋祠,皆用●血」,「秋祠有菹消」。「肺●」即「肺」,「●血」即「●血」,「菹消」即《菹绿》篇的「菹肖」。古时的宴飨和祭祀分不开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「奠」,原由祭奠上演变而来,从卢谌的记载,也可能这些食馔是先祭奠而后供膳。

「三七」「不醋」,不够酸。

「三八」「菰菌」,指菇菌,就是蕈,不是茭白。《名医别录》草部下品有「菰根」,《图经本草》:「即江南人呼为茭草者。……又谓之茭白。其岁久者,中心生白苔,如小儿臂,谓之「菰手」,今人作「菰首」,非是。《尔雅》所谓「蘧蔬」,注云:「似土菌,生菰草中」,正谓此也。故南方人至今谓「菌」为「菰」,亦缘此义也。」「菌」指蕈,由于蕈柄肥白,颇像茭白,故亦称蕈为「菰」,即今「菇」字。《食经》是南方作品,其所谓「菰」,正是指蕈,所称「菰菌」,即指「菇菌」,不是茭白。王祯《农书》卷八「菌子」项下有「赤菰」,也将「菇」字写作「菰」。现在「香菇」、「蘑菇」,也可以写作「香菰」、「蘑菰」。卷九《素食》篇「缹菌法」:「取即汤煠去腥气,擘破」,和本条「菌,汤沙中出,擘」的处理法完全相同。可是茭白不需要煠,也不用手擘。又本条内容有「菌」无「菰」,都说明所指是蕈,不是茭白。又下文「椠淡」条有「用菰菌」重说就是「用地菌」,尤为明证。作茭白解释是错的。

「三九」「●」,《集韵》:「与●同」,则即谓「笋●」,即上文的「笋●」,不过在制法上有咸淡程度的不同。

「四0」「臛叶」,郑玄注《礼记》作「藿叶」,卷九《作●奥糟苞》篇引《食次》「苞●法」亦作「藿菜」。「臛」或「霍」,也是《食经》的借用字。《礼记‧内则》:「麋、鹿、田豕、¢,皆有轩。」郑玄注:「轩,读为宪;宪谓藿叶切也。」又:「肉腥,细者为脍,大者为轩。」郑注:「脍者必先轩之,所谓「聂而切之」也。」则所谓「轩」、「●」、「聂」,都和「藿菜切」相当,即切成阔大而较薄的片,以别于细切的脍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特用语「准」,大概也是和「轩」、「藿」同类相似的一种切法。

「四一」「研米汁」是经过粉碎的米的汁,当然没有问题,但粉碎到什么程度,无从确知。卷九《素食》篇引《食次》有「研米糁,粒大如粟米」,大概「研米汁」也可能粉碎到碎米的程度。

「四二」「脸●」,《玉篇》:「羹也。」二字分别解释时,字书多解释为臛。只有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十五《僧祇经》「令脸」下解释「脸」为「生血也」,和本条用血相合。大概这里「脸」指红色的血,「●」指纤长的肠,故二物并用,合名「脸●」。

「四三」「胡芹」,宋郑樵《通志》卷七五「蔬类」:「马芹,《尔雅》曰:「茭,牛蕲」,俗谓胡芹。其根叶不可食,惟子香美,可调饮食。」是「胡芹」即「马芹」。根叶不可食的说法,与唐孟诜《食疗本草》所说的「不堪食」相同。郭璞注《尔雅》及其他本草书多说叶可食,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引《食次》「胡芹」与「胡芹子」并举,则所称「胡芹」似亦用叶。但《多能鄙事》腌鲊烹各条用马芹讲钱两,则用子实不用叶。

「四四」「锻」是锤锻,由这一意义引申,当是指不断地细斫,和「细琢」大略相当。这也是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特用语,《蒸缹法》篇引《食次》有「切锻为屑」,可作说明。

「四五」「●」,音蔗,也是脔割的意思。

「四六」「●」,据《玉篇》是「𬶍」的异写字。《说文》:「𬶍,–也。」–鱼多黏液,用热汤𬊈治,现在也还有这样处理的。《要术》称「–」,这里称「●」,也是《食经》的名物称谓和《要术》不同的地方。

「四七」「椠」,音渐,历来的解释都是「牍板」,但本条说明是木耳,也是《食经》的特用字。「淡」,无意义,《广雅‧释器》:「●,……肉也。」《玉篇》:「●,肴也。」「淡」应是「●」的同音借用字。

「四八」「叶切」,指将牛羊百叶切成薤叶那样阔的细条,不是切薤叶。下文「姜、」,才真正用薤。

「四九」「漉取汁」,取出液汁叫「漉」,也是《食经》用词的特色,致使涵义不明确:究竟是取去肉汁不要?还是挹取肉汁浇在肉里面?

「五0」「八」,指八片腰子装在一盘中。卷九《炙法》篇「炙蚶」条有大件用六,小件用八。「别奠随之」,是另外装一小碟的调味姜薤跟上去。

「五一」「谐」是谐合、恰好的意思,指烂到恰好受得起刀切。卷九《素食》篇引《食次》有「谐可走虾」,也是恰好容得下虾子在上面游走的意思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用语往往相同,而与《要术》迥异。

「五二」「沈」,未详。据《集韵》同「沈」,可以解释为酸浆汁。下文「大可增之」,改为「大可憎也」,差可解释(参看校记(三三)),但仍和早下「沈」要引起变化联系不上。存疑。

「五三」「坚坚」,犹言坚实。

蒸缹「一」方九切(一)法第七十七《食经》曰:「蒸熊法:取三升肉,熊一头「二」,净治,煮令不能半熟(二),以豉清渍之一宿。生秫米二升,勿近水,净拭,以豉汁浓者二升渍米,令色黄赤,炊作饭。以葱白长三寸一升,细切姜、橘皮各二升,盐三合,合和之,著甑中蒸之,取熟。」

「蒸羊、肫(三)、鹅、鸭,悉如此。」

一本(四):「用猪膏三升,豉汁一升,合洒之「三」。用橘皮一升。」

蒸肫法(五):好肥肫一头,净洗垢,煮令半熟,以豉汁渍之。生秫米一升,勿令近水,浓豉汁渍米,令黄色,炊作饙,复以豉汁洒之「四」。细切姜、橘皮各一升,葱白三寸四升,橘叶一升,合著甑中,密覆,蒸两三炊久。复以猪膏三升,合豉汁一升洒,便熟也。

蒸熊、羊如肫法,鹅亦如此。

蒸鸡法:肥鸡一头,净治;猪肉一斤,香豉一升,盐五合(六),葱白半虎口,苏叶一寸围,豉汁三升,著盐。安甑中,蒸令极熟。

缹猪肉法(七):净𬊈猪讫,更以热汤遍洗之,毛孔中即有垢出,以草痛揩,如此三遍,梳洗令净。四破,于大釜煮之。以杓接取浮脂,别著瓮中;稍稍添水,数数接脂。脂尽,漉出,破为四方寸脔,「五」易水更煮。下酒二升,以杀腥臊——青、白「六」皆得。若无酒,以酢浆代之。添水接脂,一如上法。脂尽,无复腥气,漉出,板切(八)「七」,于铜铛中缹之。一行肉,一行擘葱、浑豉、白盐、姜、椒。如是次第布讫,下水缹之,肉作琥珀色乃止。恣意饱食,亦不●「八」乌县切,乃胜燠「九」肉。欲得著冬瓜、甘瓠者,于铜器中布肉时下之。其盆(九)中脂,练白如珂雪,可以供余用者焉。

缹豚法:肥豚一头十五斤,水三斗,甘酒三升,合煮令熟。漉出,擘之。用稻米四升,炊一装「一0」;姜一升,橘皮二叶,葱白三升,豉汁涑「一一」饙,作糁,令用酱清调味。蒸之,炊一石米顷,下之也。

缹鹅法:肥鹅,治,解,脔切之,长二寸。率十五斤肉,秫米四升为糁(十)——先装如缹豚(十一)法,讫,和以豉(十二)汁、橘皮、葱白、酱清、生姜。蒸之,如炊一石米顷,下之。

胡炮「一二」普教切肉法:肥白羊肉——生始周年者,杀,则生缕切如细叶(十三),脂亦切。著浑豉、盐、擘葱白、姜、椒、荜拨、胡椒「一三」,令调适。净洗羊肚,之。以切肉脂内(十四)于肚中,以向满为限,缝合。作浪中坑「一四」,火烧使赤,却灰火。内肚著坑中,还以灰火覆之,于上更燃火,炊一石米顷,便熟。香美异常,非煮、炙之例。

蒸羊法:缕切羊肉一斤,豉汁和之,葱白一升著上,合蒸。熟,出,可食之。

蒸猪头法:取生猪头,去其骨,煮一沸,刀细切,水中治之。以清酒、盐、肉(十五),蒸,皆口调和。熟,以干姜、椒著上食之。

作悬熟法(十六):猪肉十斤(十七),去皮,切脔。葱白一升,生姜五合,橘皮二叶,秫米(十八)三升,豉汁五合,调味。若蒸(十九)七斗米顷下。

《食次》曰:「熊蒸:大,剥,大烂(二十)。小者去头脚。开腹(二一),浑覆蒸。熟,擘之,片大如手。——又云:方二寸许。——豉汁煮秫米;白寸断,橘皮、胡芹、小蒜并细切,盐,和糁。更蒸:肉一重,间米(二二),尽令烂熟。方六寸,厚一寸。奠,合糁。」

又云:「秫米、盐、豉、葱、、姜,切锻为屑,内熊腹中,蒸。熟,擘奠,糁在下,肉在上。」

又云:「四破,蒸令小熟。糁用饙,葱、盐、豉和之。宜肉下,「一五」更蒸。蒸熟,擘(二三),糁在下;干姜、椒、橘皮、糁,在上「一六」。」

「豚蒸,如蒸熊。」

「鹅蒸,去头,如豚。」

「裹蒸生鱼:方七寸准。——又云:五寸准。——豉汁煮秫米如蒸熊(二四)。生姜、橘皮、胡芹、小蒜、盐,细切,熬糁。膏油涂箬,十字裹之(二五),糁在上,复以糁屈牖𥮾祖咸反之(二六)。——又云:盐和糁,上下与。细切生姜、橘皮、葱白、胡芹、小蒜置上。𥮾箬蒸之。——既奠,开箬,●「一七」边奠上。」

「毛「一八」蒸鱼菜:白鱼、●音宾鱼「一九」最上。净治,不去鳞。一尺已还,浑。盐、豉、胡芹、小蒜,细切,著鱼中,与菜,并蒸。」

又:「鱼方寸准——亦云「五六寸」——下盐、豉汁中。即出,菜上蒸之。奠,亦菜上。」又云:「竹篮盛鱼,菜上,蒸(二七)。」又云:「竹蒸(二八)并奠。」

「蒸藕法:水和稻穰、糠(二九),揩令净,斫去节,与蜜灌孔里(三十),使满,溲苏「二0」面,封下头,蒸。熟,除面,写去蜜,削去皮,以刀截,奠之。」又云:「夏生冬熟。双奠亦得。」

(一)明抄作「反」,从院刻、金抄作「切」。

(二)「半熟」,明抄误作「羊熟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「不能半熟」,犹言不到半熟。湖湘本「不」下空一格,「能」作「熊」。

(三)「肫」,这里实际是「豚」字,即仔猪。按「豚」,也写作「」、「●」,但「肫」是鸟胃,即鸡肫字,不能用作「豚」字。但这是《食经》文,原多俗讹借用字,故仍其旧。

(四)「一本」是《食经》的不同本子,说明当时以《食经》为名的书不止一种,或者同一书经过后人的传抄损益已有差异。此种情况,别处还有。

(五)「蒸肫法」及下条「蒸鸡法」,仍是《食经》文。「豚」仍作「肫」,均仍其旧。

(六)「盐五合」,太多,而且和下文「著盐」重复,也许应作「米五合」。

(七)本条是缹法,系《要术》本文,从用语和叙述法上,一看即明。

(八)「切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初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九)上文作「瓮」,此处作「盆」,当有一误。

(十)「糁」,明抄误作「䅟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十一)院刻、金抄作「」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「肫」。上条标目作「豚」,兹改使一致。

(十二)「豉」,明抄误作「治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十三)「叶」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「菜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十四)「内」,明抄误作「肉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十五)「盐、肉」,各本同,应是「盐、豉」之误。

(十六)《北堂书钞》卷一四五引《食经》有「作悬肉」说:「以猪肉和米三升,豉五升,调味而蒸之。七升米下之。」末句有脱误。其名称和作法与本条有不同。

(十七)「十斤」,明抄误作「十片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十八)「米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十九)「若蒸」,从院刻、金抄;明抄、湖湘本倒作「蒸若」,均通。

(二十)「烂」,疑应作「爓」。

(二一)「腹」,明抄误作「复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二二)「米」,原作「未」,应是「米」字之误,兹改正。

(二三)「擘」,指擘奠,应脱「奠」字。

(二四)「熊」,院刻、金抄脱,明抄、湖湘本不脱。

(二五)「裹之」,指裹鱼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里之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二六)「复以糁屈牖𥮾之」,「牖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」,金抄不清楚,据院刻改,但这句仍不好讲。按「𥮾」,《集韵》同「簪」、「针」,《篇海》:「以针𥮾物也。」这里是指一种细竹签,用以串连竹箬,则「糁」应是「𥮾」字之误。下一「𥮾」字是动词,作串连讲。「牖」,指竹箬空隙,用竹签来别牢。

(二七)「竹篮盛鱼,菜上,蒸」,意谓竹篮放在甑里面蒸,菜在鱼上面。「蒸」,原在上文「奠,亦菜上」的下面作「奠,亦菜上蒸」,不可解,故为移正。

(二八)「竹蒸」,应是「竹篮」之误。

(二九)「糠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糟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三十)「里」,金抄、明抄误作「裹」,据院刻、湖湘本改正。

「一」「缹」音缶,《通俗文》:「燥煮曰缹。」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十七《出曜论》「缹煮」下解释:「字书:少汁煮曰缹。」由这一意义引申,蒸、●、腤也得叫「缹」。又《集韵》解释同「炰」,则是炮炙,本篇有「胡炮肉法」。

「二」「熊一头」,未详。这里用量都很少,当然不是一大熊,下文引《食次》的「熊蒸」,才是蒸大熊,和这里有明显的不同。日译本读为「取三升肉熊一头」,意即三升肉的仔熊一头,合到今量,同刚生下的猪苗差不多,恐有可能。兹存疑。

「三」「合洒之」,在汽蒸的过程中洒在熊肉中。

「四」「复以豉汁洒之」,「饙」是一蒸饭,尚未熟透,再洒豉汁,除调味外,同于加水复蒸。

「五」「四方寸脔」,四寸见方的脔。

「六」「青、白」,指酒。「白」,如白醪酒之类;「青」,指清酒。

「七」「板切」,指切成片。

「八」「●」,《玉篇》:「厌也。」

「九」「燠肉」,即「奥肉」(见卷九《作●奥糟苞》篇),一种油煮油渍极油腻的肉。

「一0」《作酱等法》篇:「气馏半日许,复贮出更装之」,是第二次再蒸。蒸物要装在甑中,因亦称一蒸为「一装」。字亦写作「●」,《玉篇》:「米入甑也。」后来才写作「焋」,集韵:「实米于甑也。」

「一一」「涑」,同「漱」,这里引申为加液汁溲和,即将姜、橘等杂和在饙饭中,再加豉汁一起溲和,然后又和入酱清汁调味。

「一二」「炮」,同「炰」,是裹著烧炙。《脯腊》篇的鳢鱼脯是「草裹泥封,煻灰中爊之」,是最早的一种炮法。这里裹在羊肚中烧烤,也是一种「裹烧」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「食目」有「褒牛头」说:「南人取嫩牛头,火上燂过,复以汤去毛根,再三洗了。加酒、豉、葱、姜煮之。候熟,切如手掌片大,调以苏膏、椒、橘之类,都内于瓶瓮中,以泥泥过。煻火重烧。其名曰「褒」。」其炮法亦同类相似。

「一三」荜拨、胡椒,见卷七《笨曲并酒》篇注释「五二」「六六」。

「一四」「浪中坑」,见本卷《作酱等法》篇注释「二一」。

「一五」「宜肉下」,肉在下,糁在上。

「一六」「……糁,在上」,在下面已经用糁的熊肉上面,再加干姜、糁等盛供上席。

「一七」「●」,《字汇补》:「音贮,装衣也。」实际就是「褚」字,《玉篇》:「装衣也。」指在衣里面翻装绵絮。这里也就是装进、褶进的意思,指将打开后的箬叶褶叠进去,不要挡在外面。

「一八」「毛」,指「不去鳞」,恐未必是「芼」字之误(日译本从猪饲校改作「芼」字)。

「一九」「●」,音边,《集韵》:「˜,或作●」,即˜鱼。

「二0」「苏」,可能指用苏油溲面。

●、腤、煎、消「一」法第七十八●鱼鲊法:先下水、盐、浑豉、擘葱,次下猪、羊、牛三种肉,腤两沸,下鲊。打破鸡子四枚,泻中,如瀹鸡子法「二」。鸡子浮,便熟,食之。

《食经》●鲊法:「破生鸡子,豉汁,鲊,俱煮沸,即奠。」又云:「浑用豉。奠讫,以鸡子、豉怗。」又云(一):「鲊沸,汤中与豉汁、浑葱白,破鸡子写中。奠二升。用鸡子,众物是停「三」也。」

五侯●「四」法:用食板零●(二),杂鲊、肉,合水煮,如作羹法。

纯●鱼法:「一名缹鱼。用●鱼。治腹里(三),去腮不去鳞。以咸豉、葱(四)、姜、橘皮、酢,细切(五),合煮。沸,乃浑下鱼。葱白浑用。——又云:下鱼中煮。沸,与豉汁、浑葱白。将熟,下酢。又云:切生姜令长。——奠时,葱在上。大,奠一;小,奠二(六)。若大鱼,成治准此「五」。」

腤鸡:「一名「缹鸡」,一名「鸡●」。以浑。盐,豉,葱白中截,干苏微火炙——生苏不炙——与成治浑鸡,俱下水中,熟煮。出鸡及葱,漉出汁中苏、豉,澄令清。擘肉,广寸余,奠之,以暖汁沃之。肉若冷,将奠,蒸令暖。满奠。」又云:「葱、苏、盐、豉汁,与鸡俱煮。既熟,擘奠,与汁,葱、苏在上,莫安(七)下。可增葱白,擘(八)令细也。」

腤(九)白肉:「一名「白缹(十)肉」。盐、豉煮,令向熟,薄切:长二寸半,广一寸准,甚薄。下新水中「六」,与浑葱白、小蒜、盐、豉清。」又:「叶切「七」,长三寸(十一)。与葱、姜,不与小蒜,(十二)亦可。」

腤猪法:一名「缹(十)猪肉」,一名「猪肉盐豉」。一如缹白肉之法。

腤鱼法:用鲫鱼,浑用。软体鱼不用。鳞治。刀细切葱,与豉、葱俱下,葱长四寸。将熟,细切姜、胡芹、小蒜与之。汁色欲黑。无酢者,不用椒。若大鱼,方寸准得用。软体之鱼,大鱼不好也。

蜜纯煎鱼法:用鲫鱼,治复中,不鳞。苦酒、蜜中半,和盐渍鱼,一炊久,漉出。膏油熬之,令赤。浑奠焉。

勒鸭「八」消:细研熬如饼臛「九」,熬之令小熟。姜、橘、椒、胡芹、小蒜,并细切,熬黍米糁「一0」。盐、豉汁下肉中复熬,令似熟(十三),色黑。平满奠。兔、雉肉,次好。凡肉,赤理(十四)皆可用。勒鸭之小者,大如鸠、鸽,色白也。

鸭煎法:用新成子鸭极肥者,其大如雉。去头,爓(十五)治,却腥翠「一一」、五藏,又净洗,细剉如笼肉「一二」。细切葱白,下盐、豉汁,炒令极熟。下椒、姜末食之。

(一)怗又云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「怗云」,明清刻本作「帖去」,均脱「又」字,而「去」应是「云」字之误。按「怗」,通「帖」、「贴」,义同《作鱼鲊》篇《要术》本文的「以竹篛交横帖上」的「帖」,意即将锅中的蛋和豉粒铺在鲊的上面。「云」是又一种作法,应作「又云」,故补「又」字。

(二)「●」,院刻、湖湘本如文;金抄作「●」,明抄作「●」,均讹。按「●」即「揲」字,音薛(又音牒,音叶),《说文》:「阅持也。」这里作检选解释,所谓「零●」,意即「零择」、「零●」,指零择杂件作成「杂烩」式的食馔,《津逮》本、渐西本因迳改为「●」字。

(三)「里」,明抄误作「裹」(湖湘本残剩半个,误作「●」)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四)院刻、金抄作「葱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葱白」。

(五)「……酢,细切」,和上篇引《食次》「裹蒸生鱼」的「……盐,细切」一样,细切竟包括了醋、盐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往往这样特别,未知是为了叙述时连贯而下的贪图方便,还是贾氏所见原本已多错乱。但贾氏本文,没有这种语病。

(六)「二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必须有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七)「安」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「按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八)「擘」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(九)「腤」,明抄误作「腊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十)「缹」,湖湘本误作「焦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不误。「白缹」,据下文应倒作「缹白」。

(十一)院刻、金抄作「三寸」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二寸」。

(十二)「亦可」,解释为不用小蒜时可用薤代替,当然可以,但仍疑「」字是袭上文「叶」而误衍。

(十三)「似熟」,丁国钧校记:「上言「小熟」,此当作「极熟」。」

(十四)「理」,指肌理,明抄、湖湘本作「鲤」,误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十五)「爓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烂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「一」本篇四个烹饪上的名称,「●腤」同类,都是用水液烩煮;「煎消」同类,是用油煎炒。

「●」,音征,《集韵》:「煮鱼煎肉曰●。」就是杂和鱼、肉一起烩煮,颇像「杂烩」,如本篇引《食经》的「五侯●法」。又据《集韵》,字亦作「●」,《玉篇》释为「醋煮鱼」。本篇引《食经》的「纯●鱼法」,即系一种「醋煮鱼」。

「腤」,音暗,《玉篇》:「煮鱼肉。」《集韵》:「烹也。」据本篇所记,和「●」不同的是单纯用一种肉来烩煮。又从「●鱼鲊法」中称「腤两沸」,「腤鸡」也叫「缹鸡」等看来,「●」、「腤」、「缹」实际相似,有时并且相同。

「煎」是油炸或炒。「消」是细斫的肉加油炒。

「二」「瀹鸡子法」,见卷六《养鸡》篇。

「三」「众物是停」,可能是指单用鲊,不和入别的肉类,也可能是指最后一道菜。

「四」「●」,同「鲭」,《西京杂记》卷二:「五侯(按指汉成帝时王氏五侯)不相能,宾客不得来往。娄护丰辩,传食五侯间,各得其懽心,竞致奇膳。护乃合以为鲭,世称「五侯鲭」,以为奇味焉。」是说杂合五家的肴馔一起来回煮,故名「五侯鲭」。这里将鱼肉零件等杂和著一起来烧煮,其实只是杂烩而已,可是还遗留著这个名称。

「五」「成治准此」,指更大的鱼在成治时,要按著「大奠一,小奠二」的大小来脔割。

「六」「下新水中」,省去「煮」、「腤」一类字,《食经》文往往如此。

「七」「又」,是《食经》的又一法。这里「叶切」,应仍如《羹臛法》篇「损肾」条的「叶切,长四寸」和下篇「菹肖」条的「叶细切」一样,理解为切成薤叶那样宽的肉片。

「八」「勒鸭」是一种水禽。《蜀本草》注:「野鸭与家鸭有相似者,有全别者;甚小小者,名刀鸭,味最重,食之补虚。」这里说勒鸭有斑鸠、鸽子那么大,和「甚小小者」符合,疑「刀鸭」是「力鸭」之误,则「勒鸭」可能就是「力鸭」。此鸭仅见于《蜀本草》,应是南方的水禽,《食经》的内容,往往和南方暗合。

《嘉祐本草》有「㶉●」,说是:「五色,尾有毛如船柂,小于鸭。《临海异物志》曰:「……水鸟,食短狐(按应作「短弧」,指「射工」)。」」此鸟大于鸳鸯而色多紫,《本草纲目》有「紫鸳鸯」的异名,虽「●」和「勒」音近形似,但不是《食经》所指的「勒鸭」。

「九」「细研熬」,按「研」,《说文》:「也」,「」即今「磨」字,是「研」有细碎义;「细研」犹言「细琢」、「细斫」。「熬」,这里是「研」的同义词,即不断地琢锻,使成碎末。我们最初怀疑「研」是「斫」字之误,但据卷九《炙法》篇引《食经》(应是《食次》之误)「●炙」、「捣炙」、「饼炙」三条接连有三处「细研熬」,则显非误字。从该三条得到启示,「研熬」不但是细琢,而且还包括捣舂。因此,这里的「熬」,决不是煎、炒(下文的「熬之」等,才是炒)。因为「●炙」条是在「细研熬」后即团成肉丸,如果将肉馅子炒熟,就团不起来了;「捣炙」条惟恐「细研熬」后不相黏,还加调面粉使相黏著,然后烤炙,炙到「欲熟」时,再涂上蛋白,帮助黏固,既是炙后才「欲熟」,明非预先炒熟;「饼炙」条并且指在臼中舂碎为「细研熬」,其为碎末,更为明显。馄饨、包子,古时都叫「饼」,所谓「细研熬如饼臛」,意即细琢成如做「饼炙」或做饺子那样的肉馅子。《重修政和证类本草》卷十九「丹雄鸡」引《食医心镜》说:「肥雌鸡一只,治如常法,细研为臛,作面馄饨,空心食之。」又卷十八「豚卵」引《食医心镜》说:「猪肾一对,研,著胡椒、橘皮、盐、酱、椒末等;溲面,似常法,作馄饨。」这是面皮包鸡肉或腰子的水饺。(《北户录》卷二崔龟图注引颜之推说:「今之馄饨,形如偃月,天下通食也。」正是水饺。)据此,不但细琢也叫「细研」,而且肉馅子也正叫「臛」,说明「细研熬如饼臛」,就是细琢成像包饺子的肉臛(即肉馅)。

「一0」「熬黍米糁」,将姜、椒等炒进黍米作的糁里。

「一一」「腥翠」,见《脯腊》篇注释「一四」。

「一二」「笼肉」,馅子肉。古称馒头、包子为「笼饼」。卷九《炙法》篇《要术》本文「灌肠法」条称:「细剉羊肉,令如笼肉。」

菹绿「一」第七十九《食经》曰:「白菹:鹅、鸭、鸡白煮者,鹿(一)骨,斫为准:长三寸,广一寸。下杯「二」中,以成清紫菜「三」三四片加上,盐、醋和肉汁沃之。」又云:「亦细切,苏(二)加上。」又云:「准讫,肉汁中更煮,亦啖。少与米糁。凡不醋,不紫菜。满奠焉。」

菹肖(三)法:用猪肉、羊、鹿肥者,叶细切,熬之,与盐、豉汁。细切菜菹叶(四),细如小虫丝,长至五寸,下肉里(五)。多与菹汁令酢。

蝉脯「四」菹法:「搥之,火炙令熟。细擘,下酢。」又云:「蒸之。细切香菜「五」置上。」又云:「下沸汤中,即出,擘,如上香菜蓼法(六)。」

绿肉法:用猪、鸡、鸭肉,方寸准,熬之。与盐、豉汁煮之。葱、姜、橘、胡芹、小蒜,细切与之,下醋。切肉名曰「绿肉」,猪、鸡、名曰「酸(七)」。

白瀹「六」瀹,煮也,音药。豚法(八):用乳下肥豚。作鱼眼汤,下冷水和之,●「七」豚令净,罢。若有麤毛,镊子拔却,柔毛则剔之。茅蒿叶揩洗,刀刮削令极净。净揩釜,勿令渝,釜渝则豚黑。绢袋盛豚,酢浆水煮之。系小石,勿使浮出「八」。上有浮沫,数接去。两沸,急出之,及热以冷水沃豚。又以茅蒿(九)叶揩令极白净。以少许面,和水为面浆;复绢袋盛豚,系石,于面浆中煮之。接去浮沫,一如上法。好熟,出,著盆中,以冷水和煮豚面浆使暖暖,于盆中浸之。然后擘食。皮如玉色,滑而且美。

酸豚法:用乳下豚。𬊈治讫,并骨斩脔之,令片(十)别带皮。细切葱白,豉汁炒之,香,微下水,烂煮为佳。下粳米为糁。细擘葱白,并豉汁下之。熟,下椒、醋,大美。

(一)「鹿」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同,无法解释,应是误字。按此处是指去骨,卷九《炙法》篇引《食经》「去骨」屡见,疑应作「去」。又《尔雅‧释器》:「肉曰脱之。」邢昺疏引李巡:「肉去其骨曰脱。」或应作「脱」。金抄作「庶」,实际是「鹿」的不同写法,不是「庶」字。日译本当作「庶」字,并据《周礼‧秋官》「庶氏掌除毒蛊」解释为「驱除」,不免穿凿。

(二)「苏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须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荏和紫苏,古时都作香味料用。单称「苏」时,一般指紫苏。

(三)「菹肖」,即「菹消」,合消法和肉菹而成。消法上篇有「勒鸭消」。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有「作菹消法」,作法和本条相似。又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六「菹」项引卢谌《祭法》:「秋祠有菹消。」原注:「《食经》有此法也。」说明此条引《食经》文正作「菹消」。又本条下面二条亦仍系《食经》文。

(四)「叶」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「菜」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(五)「里」,明抄误作「裹」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(六)卷九《飧饭》篇引《食经》「胡饭法」:「别奠「飘兖」随之。细切胡芹、蓼下酢中为「飘兖」。」这里「如上香菜蓼法」,如果不是文字有错误,应是《食经》中另有「香菜蓼法」,《要术》未引。

(七)「切肉名曰「绿肉」,猪、鸡名曰「酸」,」在一条的末了补说某种名物,《食经》文往往这样,例如「椠淡」条补说「椠」是木耳(《羹臛法》篇),「勒鸭消」条补说「勒鸭」的形色(上篇),「胡饭法」条补说什么叫做「飘兖」(卷九《飧饭》篇)等。

(八)自此以下二条是《要术》本文。文中「豚」字原作「肫」,俗讹字,但「绢袋盛豚,酢浆水煮之」的「豚」,仍作「」(「」与「●」、「豚」通,但不通「肫」),本书统一作「豚」。

(九)明抄、湖湘本作「蒿」,院刻、金抄作「」。但上文「茅蒿叶揩洗」,院刻、金抄亦作「蒿」,故从明抄使一致。古人有以青蒿等为食物及用具的习惯,参看卷十「蒿〔五四〕」注释「三」。

(十)至「片」字止,院刻刚刚满叶,下文系后半叶,但后半叶是缺叶,因此「别」字以下,院刻完全脱去。

「一」「菹」有二义,即菜菹和肉菹。菜菹即腌泡菜,肉菹是加酸味的肴馔。《周礼‧天官》「醢人」项下「七菹」郑玄注:「凡醯、酱所和,细切为兖,全物若●为菹。《少仪》曰:「糜、鹿为菹,……」则兖、菹之称,菜、肉通。」本篇的「菹」,就是这种切成片或条和以酸菜或醋的肉菹。

「绿」,唯一的解释是《食经》本文的说明:「切肉名曰「绿肉」」。《礼记‧内则》有「麋肤」,郑玄注:「肤,切肉也。肤,或为胖。」又:「麋、鹿、鱼为「菹」,¢为「辟鸡」,野豕为「轩」,兔为「宛脾」,切葱及薤,实诸醯以柔之。」《郑玄》注:「此轩、辟鸡、宛脾,皆菹类也,酿菜而柔之,以醯杀腥肉及其气。近益州有「鹿●」者,近由此为之矣。菹、轩,聂而不切;辟鸡、宛脾,聂而切之。轩,或为胖。」由于所用肉类的不同,肉菹有各种不同的名称,但都是肉菹。切法原是成片的,但也可以是「聂而切之」的细条。烹调法是杂以葱薤的香料,再加上醋(即「醯」)。所有这些,都和本篇的菹法完全符合,也和菹类的「绿肉」符合。则所谓「绿肉」,也不过是这类菹的一个特别名称。「轩」是切成片,而「肤」、「轩」都是「或为胖」,说明肤切法就是轩切法。《食经》说明「方寸准」,我们认为准法是切成片,也正与肤、轩相合。则所谓「切肉名曰绿肉」,实际就是一种切成片的肉菹,配上「猪、鸡名曰「酸」」的作料,以成其为酸菹,再加上醋,就成这个特别名目的「绿肉」了。

「二」古所谓「杯」,不仅指杯子。《大戴礼记‧曾子事父母》篇北周卢辩注:「杯,盘、盎、盆、盏之总名。」是古时对于杯、盘、羹器,乃至盥洗的器皿,通称为「杯」。《史记‧项羽本纪》:「幸分我一杯羹」,即指盛羹器。

「三」紫菜,红藻植物,生浅海岩石上,红紫、绿紫或黑紫色。采干以供食用。「成清」,指渍清的紫菜。

「四」《礼记‧内则》的菜肴中有「蜩、范」,郑玄注:「蜩,蝉也;范,蜂也。」《神农本草经》「蚱蝉」陶弘景注:「此昔人噉之。」《北户录》卷又称:「南朝食品中,……奠有蝉臛。」崔龟图注:「乃古人「爵、鷃、蜩、范」之类也。」说明古人食蝉。《名医别录》:「五月采,蒸,干之。」这里「蝉脯」,似应是蝉干。

「五」罗勒(即卷三作专篇记述的兰香)、胡荽(卷三也有专篇)、香薷等古时都有「香菜」的名称。现在一般指胡荽。

「六」「瀹」的本义是「浸渍」。由此义引申为肉在汤中暂煮即出,即《说文》所称:「内肉及菜汤中,薄出之。」相当于「●」、「煠」。卷六《养鸡》篇「瀹鸡子法」的「打破,泻沸汤中,浮出即掠取」,瀹正指煠。本条的「两沸急出之」,实际也还是煠,并且还带有「汤𬊈」的意味(「𬊈」、「爓」一类字原和「瀹」、「煠」一类字相通,见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九「燂」注)。后来再下锅,「于面浆中煮之」,才是真正的煮。这里注作「煮也」,对「瀹」的解释并不完全。这字在「瀹鸡子法」也有音注,但和这里不同,说明这些都是后人加添的注。

「七」「●」,本作「燅」,和「●」、「爓」、「𬊈」等是同一字,指褪去毛脏。

「八」「系小石,勿使浮出」,沈括《梦溪补笔谈》:「古鼎中有三足皆空,中可容物者,所谓鬲也。煎和之法,常欲湆(按同「湇」,即汤汁)在下(指在三足中),体(指牲体,即肉脔或整件的大胾)在上,则易熟而不偏烂。及升鼎(意即「升俎」,即从鬲中盛出来),则浊滓皆归足中。……今京师大屠善熟彘者,钩悬而煮,不使著釜底,亦古人遗意也。」「钩悬而煮」和沉石而煮,形式不同,实际作用相同,都在使整件的牲肉悬浮于沸汤中,不使著底,也不使上浮。